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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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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转股代码:19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转股简称:凌钢转股

  编    号:临2021-017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热电”)

  ●本次担保金额: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凌钢集团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租赁”)进行融资租赁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65,478,041.26元;为凌钢集团在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续做贷款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00元;为凌钢集团全资子公司凌钢热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沈阳分行”)进行融资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补充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互保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21年4月7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凌钢热电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在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在人民币9,000万元最高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7118202100000006)。

  2021年4月8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与远东国际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21DE1KA4B-L-0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编号:IFELC21DE1KA4B-C-02)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65,478,041.26元,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IFELC21DE1KA4B-U-01)。

  鉴于公司在2019年4月4日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向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进行贷款提供的1.3亿元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于2021年4月8日到期,为续做该笔贷款,2021年4月7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凌钢集团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续签的人民币1.3亿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葫农商行2021年朝分借字第0036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续签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葫农商行2021年朝分保字第0011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13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4.52%和49.21%。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06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亿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1,012,999,876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一)条规定,凌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

  (二)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凌源市莫胡店(凌钢热电综合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注册资本:3亿元

  成立日期:2013年9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076289402E

  经营范围:发电、供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0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1,012,999,876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凌钢热电是凌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条规定,凌钢热电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

  三、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其他条款

  5.3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字;保证人为境外公司的也可仅由有权签人签)

  第六条  合同要素条款

  6.1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6.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名称及编号) 融资额度协议BC2021010700001354。

  6.2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3 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01月0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伍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6.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本约定是对本合同第6.3条的修正,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1、债权人在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人(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2、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1、2中如果在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在主债务人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先行对保证金部分进行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四、与远东国际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承租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出租人、甲方):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鉴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承租人”)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21DE1KA4B-L-0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乙方和甲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保证合同,并共同遵守。(注:租赁合同的金额为人民币65,478,041.26元)

  第一条  担保

  1.1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付款要求后7天内立即以甲方要求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1.2 甲方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保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乙方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在此同意,甲方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乙方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甲方与承租人增加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金额和/或变动承租人应支付租金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变动除外。

  2.2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2.2.1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2.2.2 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保证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甲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2021年4月7日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葫农商行2021年朝分借字第0036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及用途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

  2.2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购买生产用原料(借新还旧)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24个月,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应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2 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对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3 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及/或盖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1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13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8.72%和51.79%。其中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13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4.52%和49.21%;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16%和2.58%。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03%,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06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凌钢股份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远东国际租赁与凌钢股份签署的《保证合同》

  3、凌钢股份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转股代码:19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转股简称:凌钢转股

  编号:临2021-018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6日、7日、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除2021年3月31日公司正在年修的5号高炉原料输送通廊发生火灾事故(详见2021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现正在恢复中,原计划于4月8日完成年修的5#高炉预计将于4月21日左右恢复生产外,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

  (二)重大事项情况

  1.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请(详见2020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仍在审核中。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及与之相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也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情况外,截至目前,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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