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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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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1-015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年4月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不服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桂 0304 民初 267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件,舒峥就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21年2月7日开庭审理。

  2021年3月17日,公司收到象山区法院(2021)桂030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象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航集团之间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即构成关联方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旅游股份公司作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0-075)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象山区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1年3月1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舒峥

  被上诉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267号案件(下称“原审案件”)判决;

  2、判令撤销被上诉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判令原审案件诉讼费及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推导出的“不能认定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航集团构成关联方”(原审判决书第16页)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应予纠正。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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