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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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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04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1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或“被告”)签署了《欠款协议书》。因金宇房产未履行《欠款协议书》之约定亦未偿还公司欠款,公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对金宇房产名下价值10,000万元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内容详见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4月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民初85号,现将诉讼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4月21日,公司与金宇房产签订的《欠款协议书》,约定在疫情结束后30个月内,金宇房产对其名下的商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经营业绩,以尽快归还公司欠款,如金宇房产在疫情结束后30个月内未能升级改造商场,则同意在30个月末以其房产抵偿欠款,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表明,公司与金宇房产约定的还款期限为“疫情结束后30个月”,对此双方亦予以认可,仅是对该约定是否明确有争议。对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疫情结束后30个月”中,有争议的只是“疫情结束”时间的确定。而根据目前疫情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等,虽然还无法确定疫情结束时间,但可以确定的是,至本案起诉时或判决作出时止疫情尚未结束,30个月的期限尚未开始起算。即使不考虑疫情结束时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亦至少是30个月。而从双方签订《欠款协议书》的时间(2020年4月21日)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还远不足30个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至。在被告明确表示暂无还款能力、无法提前还款的情形下,原告起诉要求金宇房产还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接在本判决书后,将按相关规定向四川省南充市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回收,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民初85号。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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