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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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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0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6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3号公司101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在征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日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公司董事长就临时召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情况在会议上进行了说明。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钦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同意《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董事雷钦平先生、王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同意《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董事雷钦平先生、王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同意《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董事雷钦平先生、王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为顺利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各项工作,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且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及限制性股票限售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 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并办理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0)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 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

  (12)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董事会可转授予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董事雷钦平先生、王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1年4月23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2)。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1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6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3号公司101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为此,同意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审议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特殊情况处理等各项内容,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严格管理。为此,同意《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被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此,同意《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为此,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2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4月2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3号三峰环境总部大楼101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3日

  至2021年4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4 月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召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4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3号三峰环境董事会办公室(506室)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股东可按上述要求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三峰环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股东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1年4月22日17:00。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出示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联系方式

  电话:023-88056827

  传真:023-88055511

  邮箱:zqb@cseg.cn

  邮编:400084

  联系人:刘女士、朱先生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3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张海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海林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海林先生,中国国籍,润银长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兼任重庆润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重庆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重庆润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张海林先生自2018年9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海林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事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海林先生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张海林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2021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征集事项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张海林先生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有效调动公司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的理念,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2)。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 2021 年 4 月 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 年4 月20日至 2021年4 月21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本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3号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400084

  电话:023-88056827

  传真:023-88055511

  联系人:朱用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见证律师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书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张海林

  2021年4月7日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张海林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明确的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所填写符号无法辨识或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4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782,0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8,268,000股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3号,公司于202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始终以“为了一个更洁净的世界”为使命,以领先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设备和服务,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环保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运营、EPC建造以及垃圾焚烧发电核心设备研发制造等,具备较强的垃圾焚烧发电全产业链综合服务能力。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公司共以BOT、PPP等模式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9个,设计垃圾处理能力54700吨/日(含参股项目),公司的技术及装备已应用于国内外212个垃圾焚烧项目、361条焚烧线,整体业绩位居行业前列。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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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雷钦平先生,董事王小军先生、张子春先生、白银峰女士、Stephen Clark先生,独立董事徐海云先生、田冠军先生、孙昌军先生、张海林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张强先生,监事邹晖先生、陈玮女士,职工监事陈唐思女士、方艳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总经理王小军先生,副总经理唐国华女士、司景忠先生、顾伟文先生,财务总监郭剑先生。

  二、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促进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制定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782,000股限制性股票,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1,678,268,000股的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12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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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20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三峰环境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三峰环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4.20元/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4.13元/股;

  根据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20元/股。

  注:若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

  七、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激励对象依法享有,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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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6.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指引》,本次股权激励为一次性授予,不涉及分期授予,故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特点,公司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率作为权益生效(解锁)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计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期间为2022-2024年,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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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增加净资产的行为,新增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4、同行业数据取值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全口径56家企业(2022-2024年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全口径企业为准),同行业净资产收益率=∑56家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家企业加权平均净资产,同行业营业利润率也按此方式计算。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当年不予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其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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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并履行公告程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同时,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激励计划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者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具体办法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出现本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公司承诺没有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激励对象依法享有,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当短期市场大幅波动导致实际收益过高的,激励对象应遵从上市公司引导适当延长持有期限,维护市场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和股权激励机制的良好形象。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公司主动裁员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 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将终止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 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与本激励计划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规定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锁定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4.29元。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71,994,780.00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等待期、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假设2021年5月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单位:元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算,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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