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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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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转股代码:19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转股简称:凌钢转股
编号:临2021-01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4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4月13日

  ●●发放日:2021年4月13日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凌钢转债”)将于2021年4月13日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凌钢转债

  3、 债券代码:110070

  4、 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 发行规模:人民币44,000万元,发行数量为44万手(440万张)。

  6、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

  8、 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70%、第三年为1.10%、第四年为1.60%、第五年为2.00%、第六年为2.20%。

  9、 利息支付: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0、 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80元/股, 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2020年6月5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2.75元/股。

  11、 转股期: 2020年10月17日至2026年4月1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 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3、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2020年6月23日,中诚信出具了《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凌钢转债信用等级为AA。

  1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4月12日

  2、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4月13日

  3、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4月1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凌钢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2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联系人:王宝杰、李晓春

  联系电话:0421-6838259/6838192

  传真:0421-683191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电话:021-38639246

  传真:021-62078900

  保荐代表人:赵宏、管恩华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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