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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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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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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2.04%、62.97%和55.17%。2019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原因系水力发电量大幅上升导致单位成本下降。2020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司水力发电量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上升。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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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度大幅上升,主要由公司当期收入变化导致。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变化趋势与公司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一致;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上升但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幅下降主要系光伏发电收入占比上升,光伏发电补贴款回款周期较长所致。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基本维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1,615.05万元、-323,472.04万元和-485,798.13万元。公司业务处于不断拓展之中,每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规模较大,因此各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5,646.99万元、65,182.48万元和343,069.94万元,主要是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补充生产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05,646.99万元,主要原因系新能发展对公司增资;2020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43,069.94万元,金额较大,主要系:1、公司借款金额较高导致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高;2、公司收到融资租赁款金额较大导致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高。

  (五)股利分配情况

  1、现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历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12月20日,浙能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方案,按照2017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20%向股东分配利润,派发现金股利合计22,470万元。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对2019年度的利润暂不予进行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1)股利分配原则

  ①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③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④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股利分配条件

  ①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C、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D、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E、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F、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若满足上述第A项至第E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F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A项至第E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②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浙江新能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65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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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能控股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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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计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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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支付相关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前期已支付款项。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化石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和全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转型、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欧美发达国家普遍把发展可再生能源确立为国家能源战略,并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如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到2020年35%以上的电力消费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丹麦2012年公布的《丹麦能源政策协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到2050年实现零化石能源消费的宏伟目标;日本在福岛核事故后也加快了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开发速度。

  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加,但能源供给制约较多,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提出我国能源安全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2014年4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了“节约、清洁、安全”三大能源战略方针。由此可见,能源结构调整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我国承诺在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5%的基础上,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在调整能源结构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约束下,大力发展风电等技术成熟、经济性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就显得十分重要。

  随着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的大量开发,不可再生资源保有储量越来越少,环境问题也越发突出。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坚持和推进非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全面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质量和在全社会总发电量中的比重。“十三五”是我国积极履行节能减排义务,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5%。

  海上风电由于其丰富的风能资源,且靠近电力需求大的东部沿海地区,不存在限电问题,国家十分积极鼓励并重视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出台了电价政策、开发计划等多个行业管理措施,并通过特许权招投标和试验示范项目的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发展。同时,海上风电是全球风电行业的技术前沿产业和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发展海上风电对于推进风电产业技术升级,缓解能源、环境压力,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目前我国“三北”地区限电形势依旧严峻,东南沿海优质风能资源基本开发殆尽,内陆山地风电场受生态环境和土地紧缺的制约开发难度和成本逐步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海上风电受到我国政府、投资企业、机组制造商的重视。与陆上风电相比,海上风电具有风能资源更加丰富,不占用宝贵的土地,不影响人类日常生活,离电力负荷中心更近等诸多优势。根据我国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和风电发展规划,海上风电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今后风电发展的重要方向。

  浙江省正在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在现阶段陆上风电资源已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大力发展海上风电是落实浙江省清洁能源示范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浙江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其沿海地区风能资源较为丰富,交通和接入系统条件便利,具有较好的海上风电场建设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位于杭州湾海域,根据浙江省海上风电规划,该区域是近中期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的重点区域,项目开发符合我国能源战略及地区清洁能源发展要求。浙江电网是一以火电为主的电网,电源结构不合理,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在电网中的份额,对于降低浙江省的煤炭消耗、缓解环境污染、改善电源结构等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浙江省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发电行业是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能源动力的基础性产业,其市场需求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电力行业发展及盈利水平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较为显著,经济周期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电力的需求,当国民经济增速放缓,工业生产用电总体需求下降,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从而给本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我国经济面临新的下行压力。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可能致使工业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使其用电量出现收缩和调整,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等方面的支持。国家不断出台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开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并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如果未来国家对产业的鼓励政策进行调整,导致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3、电力体制改革风险

  200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确定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向。2003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进一步明确上网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价格由供需各方竞争而成。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三放开”、“一加强”和“一独立”,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结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督,强化电力统筹规划。

  2017年9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文件明确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确立适合浙江的电力市场模式,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建立以现货市场为主体、电力金融市场为补充的省级电力市场体系。

  浙江省于2019年启动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截至2020年底已进行了三次,三次试运行的参与主体均为全省统调发电厂(不含风电、光伏等非水可再生电源),且以火电为主,水电占比小,公司下属的滩坑水电站(北海水电)为省统调发电厂,参与了试运行,其他水电站及光伏电站和风力电站均未参与。根据目前试运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由于电力体制改革是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浙江省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试运行阶段。从长期来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价改革的逐步实施,新的电力市场交易格局的构建和电价机制的形成,公司未来的电价水平和电量销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或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4、上网电价和补贴下降风险

  2017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提出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2020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201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下调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9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和《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等文件,进一步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的建设,未来新核准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相应指导价。但是,国家发改委历次关于上网电价的调整均针对尚未并网的电站,对于已并网的电站,上网电价稳定不变,原则上不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对于新建项目,上网电价和补贴标准可能会进一步降低。

  因此,公司未来投资的光伏项目和风电项目可能面临上网电价和补贴下降的风险。

  5、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滞后风险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等相关规定,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售电收入中部分属于国家补贴。虽然国家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但由于国家补贴审核时间较长,可再生能源基金收缴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导致发电企业收到国家补贴时间有所滞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分别为121,132.15万元、269,529.88万元和356,824.01万元,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若该滞后情况进一步加剧,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6、水电上网电价调整风险

  公司水电站均位于浙江省,水电上网电价有两种形成机制,其中滩坑水电站(北海水电)因建设时移民安置难度大,导致工程造价较高,经浙江省物价局同意,其上网电价按30年经营期核定,其余水电站执行省内标杆电价,即浙江省发改委在统筹考虑本省电力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和水电开发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司水电上网电价均经浙江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且与浙江省水电上网电价整体相符。由于区域及电站差异,公司水电上网电价显著高于华能水电、长江电力、甘肃电投等同行业上市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对于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水电站,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价格,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对现有水电站上网电价,要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简化电价分档。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未来水电上网电价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若未来浙江省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调整,公司水电上网电价可能发生变化,如若下降,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7、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西部地区的光伏发电子公司依据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光伏发电子公司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光伏发电子公司、风力发电子公司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相关财税政策出现重大不利调整,将对公司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8、划拨用地政策调整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共计69宗,面积为19,660,578.27平方米。其中10宗土地已在办理转为出让性质用地手续,59宗土地已取得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说明。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的生产经营土地符合保留划拨用地目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未来不排除随着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调整,公司原有划拨用地可能面临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风险,从而存在增加公司土地使用成本的可能。同时,公司亦无法保证现有已投产及在建项目外的新建扩建项目和收购项目能够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存在增加公司土地使用成本的风险。

  (二)市场及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受行业性质和监管环境的影响,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发展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光伏发电、风电运营企业都致力于在光能资源、风能资源优渥、上网电价效益更大的地区开发项目。而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开发受到在有限的地区和特定位置所具备光能资源、风能资源以及当地电网输送容量的限制,因此,光伏发电、风电运营企业在光能资源、风能资源优渥,电力输送容量充足的地理区域开发新项目或收购已有优质项目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同时,我国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均实行上网电价补贴、电力上网优先权等激励措施,可再生能源除太阳能、风能以外,还包括生物质、地热和海洋能源等。如果未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公司将面临来自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的激烈竞争。

  2、弃光、弃风限电风险

  公司目前运营的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项目主要位于我国西北地区,虽然西北地区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但是电力需求有限,兼有电网远距离输送能力有限等不利因素,西北地区一直存在弃光、弃风的现象。

  2018-2020年,我国光伏发电平均弃光率分别为3%、2%、2%,风力发电平均弃风率分别为7%、4%、3%,弃光、弃风限电形势虽有所缓解,但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从区域看,西北地区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消纳问题较为突出。

  西北地区通过加强远距离超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弃光、弃风限电的局面,但未来如果出现消纳需求降低、电网整体负荷变化等情况而导致公司光伏电站、风电站弃光、弃风限电,则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水力发电业务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水力发电业务收入分别为59,685.82万元、105,363.74万元和66,159.87万元,2019年度公司水力发电业务收入较上年上升76.53%,2020年度公司水力发电业务收入较上年下降37.21%,波动幅度较大。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水电上网价格和装机容量稳定,水力发电业务收入主要由上网电量变化导致,上网电量受水电站来水量影响,而来水量直接受公司水电站所在地降水量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水电站所在地降水量大幅波动,直接导致公司水电业务收入大幅波动,由于水力发电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占比大,因此如水力发电收入下降将直接导致水力发电业务利润下滑。

  因此,由于未来公司水电站所在地的降雨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未来水力发电业务业绩可能因降水的丰枯变动而大幅波动,从而造成公司整体业绩的大幅波动。

  4、房屋、土地权证办理及使用相关的风险

  (1)部分电站土地及附着建筑物尚未办理权证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所属部分电站项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的总面积为2,692,444.00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土地面积的6.84%;尚未取得房屋建筑物的面积为3,996.40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0.33%。

  虽然公司及子公司正在与电站所在地的有权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但由于涉及土地使用指标控制,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能否最终办理相关权证存在不确定性,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拆除附着建筑物的风险,可能对相关电站项目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租赁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风险

  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明确了“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国土资规〔2017〕8号文确认了光伏复合项目在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使用农用地。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子王旗能源及特克斯太阳能在国土资规〔2015〕5号文出台前已租赁农用地用于光伏项目建设,且不属于光伏复合项目,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允许使用农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存在无法持续使用的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四子王旗能源已取得当地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其继续用于光伏电站项目。特克斯太阳能已取得当地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屋顶及建筑物使用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使用14处屋顶及建筑物,其中2处屋顶所属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由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屋顶及建筑物的长期存续,因此,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可能造成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使用的风险。部分屋顶提供方已出具相应说明,且发行人股东浙能集团、新能发展已出具承诺,若因上述瑕疵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实际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外,由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周期通常较长,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企业经营不善、建筑物征拆等致使屋顶及建筑物不能继续存续的情况,因此,可能导致发行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出现不能持续稳定使用屋顶及建筑物开展光伏发电业务的风险。虽然公司目前已经通过选择经营较好的优质企业合作、约定违约责任、选择法律上安全性高的建筑物、分散布局屋顶分布式电站等措施来规避上述风险,但是公司屋顶分布式电站业务仍可能受到一定损失。

  5、投资收益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10,534.10万元、12,756.83万元和18,414.75万元,占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0.24%、20.13%和35.09%,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系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当期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99.15%、96.43%和72.91%,该等联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水力发电和风力发电,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该模式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符合行业情况,减除上述投资收益后公司仍符合发行条件。

  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依赖于该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分红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被投资企业的现金分红款分别为8,802.34万元、8,103.00万元和8,597.09万元,占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84.28%、65.87%和64.03%。公司虽然对该等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无法控制其经营和分红,若其业绩下滑或者不能持续和及时地分红,则会对公司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项目并网风险

  公司各项目向电网销售电能,首先需要由项目所属地方电网公司对各项目电力系统接入方案进行评审,并取得电网公司同意接入的意见,待电场升压站及一、二次设备验收合格,具备带电条件后,由电网公司向各项目出具并网通知书,同意该项目进行并网调试。

  由于升压站及其他电网设施存在建设周期,如果升压站所覆盖区域短时间内形成大量待并网接入项目,超过电网设施接纳能力,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全额并网发电,从而导致售电量下降的情况。如果项目不能及时获得相关电网公司的并网许可,或者获得并网许可后因为电网设施建设滞后无法全额并网,项目将无法全额有效发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1、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浙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6.92%,浙能集团通过控制的企业新能发展间接持有公司43,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08%。本次发行后,浙能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较高比例的股权。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能集团有能力通过提名和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力等措施,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人事任免、公司战略、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予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但由于浙能集团的部分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仍然存在浙能集团利用控股股东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促使公司的决策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所有股东最佳利益目标的可能性,亦或直接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对公司、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2、子公司管控风险

  公司资产规模较大,控股、参股子公司较多,且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由控股子公司负责具体经营,增加了公司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的难度。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扩张,公司子公司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使得公司在采购销售、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难度增大。若公司实施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对子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管控、提升子公司业务水平、及时应对市场和政策变化、充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求,则可能使公司的业务经营及发展前景受到不利影响。

  3、人才短缺及流失风险

  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业务作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对于具备相关行业知识、技能、经验的高级人才依赖度较高。由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业务迅猛发展,行业内各企业对于具备相关知识、技能、经验优秀人才的竞争逐渐激烈。但是,由于行业人才培养体系相对均衡,相较于迅速发展的行业需求,对应的人才供应相对不足,行业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较为短缺。虽然公司已向员工提供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且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相对较高,但仍然存在未来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发生较大变动或专业人才流失的可能性,可能给公司的运营管理和经营扩张带来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利率风险

  为满足日常运营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较大,截至2020年末,公司短期借款215,281.69万元、长期借款1,132,917.36万元、长期应付款124,557.0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73,894.2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35,221.41万元、45,279.97万元和76,296.01万元。

  贷款利率波动将直接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及项目建设成本造成影响,如果未来贷款利率上涨,则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2、融资渠道和流动性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为支持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需要不断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截至2020年末,公司在建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项目、江苏竹根沙3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投资总额大,投资预算合计约100余亿元,计划在2021年底前并网,未来仍需投入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同时,公司还需要储备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的金融负债,其中1年内到期的金融负债约68亿元。公司通过经营性销售回款、本次募集资金等方式增加自有资金,同时已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仍有可用授信额度约133亿元(含浙能集团给予的剩余额度约22亿元)。但若未来银行信贷政策收紧,或公司在银行信用系统内评级出现负面变化,或国补回款进一步延缓,将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压力,进而对公司的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和金融负债到期偿付产生不利影响,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技术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均经过详细、慎重、充分的研究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模较大,若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宏观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将可能对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于2017年8月核准,核准时的上网电价是0.85元/kWh,如该项目未能在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机组并网,可能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募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融资等渠道解决部分项目资金需求,将导致公司资金压力和成本的提升。

  3、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比发行前有所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用于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根据风力发电项目的行业特性,风电场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需要在正式并网转固后才可带来相应的售电收入,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预计的盈利水平,从而可能导致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六)不可抗力风险

  自然条件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财产和盈利存在因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如地震、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可能破坏发电设施,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并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旱灾、雪灾、冰灾、洪灾、沙尘暴等严重异常气象灾害不仅可能破坏公司的发电设施,而且也会对公司利用水、风、光等自然资源发电带来不利影响。

  2020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受疫情影响,就存量项目而言,因部分工业企业停工或延迟开工,造成部分地区电力消纳有所下降,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就在建项目而言,因施工方未能如期开工建设以及部分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部分在建项目延迟开工,导致在建项目晚于原计划时间投产,影响公司新建项目的利润贡献。就目前情况来看,公司预计本次疫情的影响是阶段性的,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若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或今后出现其他公共性突发事件,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构成负面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包括:购售电合同60份、采购合同16份、借款合同49份、委托借款合同7份、担保合同65份、融资租赁合同16份、财产保险合同2份、保荐协议1份、主承销协议1份。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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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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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到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阅。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2、招股意向书全文可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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