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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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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Zhejiang Provincial New Energy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相关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进行减持行为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收购力度。在丰富业务的同时,公司将在有效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增收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本公司与相关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监管机关认可的方式确定,或根据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确定。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浙能集团、新能发展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对外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未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暂不领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承诺如下:

  (1)关于招股意向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购回已转让股份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相关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本公司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行规范,对本所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了如下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6)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3、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规划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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