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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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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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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9218号”《关于第17344821号第36类“靖哥哥JINGGEGE.COM”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发行人持有的第17344821号第36类“靖哥哥JINGGEGE.COM”商标被撤销,原第17344821号《注册商标证》作废。该商标的注册类别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不同类别,发行人未曾实际使用且无使用计划,因此该商标被撤销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境外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持有境外商标共计2个,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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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境外商标注册至今,发行人并未实际使用,此后亦无使用计划,并且除第1项外,上述境外商标注册有效期均即将届满,因此发行人并未就该等境外商标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持有专利21个,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个,外观设计专利6个,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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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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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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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情况和主要经营资质

  1、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

  2、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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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修订)》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味知香有限于2017年5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不再需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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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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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苏吴排水字第13-018号”到期前味知香有限已向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吴中水利局”)申请延续换证,但鉴于2018年4月10日味知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由于公司名称及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在提供更新的营业执照前,吴中水利局暂无法向发行人核发新的排水许可证;同时由于味知香有限自2017年12月开始改造升级污水处理设备,2018年5月前述污水处理设备改造完成并正式运行,故发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再次向吴中水利局提交延续申请。根据吴中水利局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证明》“本单位知悉上述情况,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发行人核发‘苏吴排水字第18-060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今能够遵守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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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取得商业特许经营权,备案号为0320500911200016,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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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发行人办理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名称变更的备案手续。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业务资质,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无证经营或有效期断档的情形,亦不存在剩余有效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资质证书。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夏靖直接持有公司73.00%股份,通过金花生间接控制公司10.00%股份,合计控制公司83.0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味知香外,夏靖持有金花生75.04%的出资额。金花生为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实际经营。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靖配偶胡家红之兄胡家武持股75%并担任执行董事,胡家武配偶项秋华持股25%并担任监事的企业苏州真滋味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食品销售(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实际从事半成品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存在竞争关系。

  (1)真滋味基本情况

  真滋味原名吴江市阿伍美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3日,注册地址为吴江区松陵镇八坼交通北路,注册资本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项秋华,项秋华持有公司100%股权;2015年11月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真滋味美食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3日,真滋味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家武,胡家武、项秋华、吴世宇分别持有公司75%、20%、5%股权;2018年7月31日,吴世宇将其持有的真滋味5%股权转让给项秋华,胡家武、项秋华分别持有公司75%、25%股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胡家武担任真滋味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胡家武身份证号为34262319760703****;项秋华担任真滋味监事,项秋华身份证号为34102119770816****,胡家武和项秋华为夫妻关系。

  根据真滋味提供的财务报表,真滋味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8,252.91万元,净利润258.57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0,051.91万元,净利润182.12万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230.68万元,净利润72.8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真滋味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江苏苏州地区半成品菜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区域内从事半成品菜生产的企业数量较多,因此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数量较多,同一家族内部及其近亲属从事半成品菜行业的现象比较多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靖及其配偶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真滋味股权,胡家武及其配偶亦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夏靖及其配偶始终未对真滋味形成过控制或重大影响,胡家武及其配偶亦始终未对发行人形成过控制或重大影响。此外,胡家武、项秋华一直独立经营真滋味至今,拥有较长时间的半成品菜行业从业经历,可独立经营、管理企业,不受第三方控制或影响。

  (3)真滋味与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各自独立

  ① 历史沿革独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靖及其配偶胡家红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真滋味股权,真滋味实际控制人胡家武及其配偶项秋华亦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双方在历史沿革方面具有独立性。

  ② 资产独立

  发行人的经营场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真滋味的经营场所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不存在混同生产、混用生产设备等情况;同时,双方拥有并使用自己独立的商号、商标、品牌拓展市场,在商号、商标、品牌上不存在混用、混同或近似的情况。双方在资产方面具有独立性。

  ③ 业务独立

  A. 采购渠道独立

  发行人与真滋味各自建立了供应商体系,具有独立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人员,各自独立与供应商开展业务往来。由于双方采购的原材料基本类似,因此存在少量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前五十大)中存在部分供应商存在向真滋味销售原材料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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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独立与重叠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采购业务团队和采购流程与真滋味相互独立,采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发行人与真滋味向同一供应商统一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或相互承担成本的情形。

  B. 销售渠道独立

  发行人与真滋味各自建立了经销商网络,具有独立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人员,各自独立与客户开展业务往来。由于双方客户所在区域存在一定重叠,因此存在少量客户重叠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前五十大)中有少量客户存在销售真滋味产品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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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独立与重叠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且具有独立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人员,独立与客户开展业务往来,销售价格为发行人产品统一出厂价格。

  综上,2018年至今双方无业务往来;双方虽存在少量重叠供应商与客户,但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及客户采购、销售的价格公允、合理,双方有各自的采购及销售渠道,双方在业务方面具有独立性。

  ④ 人员独立

  发行人及真滋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在对方公司兼职或领薪的情形,双方不存在员工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合署办公的情形,亦不存在互相干预人事管理的情形。双方在人员方面具有独立性。

  ⑤ 财务独立

  发行人与真滋味具有各自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均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共用银行账户、干预对方财务决策等情形。双方在财务方面具有独立性。

  综上,真滋味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与真滋味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发行人与真滋味不存在同业竞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靖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本人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届时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

  (3)如果本人及本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及本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 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④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予以全额赔偿。”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及占同类交易比例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采购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占总收入比例的情况

  (下转A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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