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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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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35版)

  3、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4、公告程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约束措施。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靖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并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公司按照该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严格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水平,加强对采购、生产、仓储、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供支持;同时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有效提升自身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提升市场竞争力。

  3、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建立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其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公开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主营肉禽类、水产类、其他类三大产品品类200余种半成品菜的开发、生产、销售,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公司业绩,更会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地沟油、瘦肉精、大米镉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日益严格的监管。若发行人在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或者发生偶然性事件,比如冷库温度控制不当、运输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则存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性,进而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赔偿,对公司经营业绩与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业绩增长速度降低乃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6,595.10万元、54,242.45万元及62,246.8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112.49万元、8,624.33万元及12,505.27万元。未来,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下游市场的需求变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等原因,公司面临业绩增长速度可能有所降低,亦可能出现业绩较上期下滑的风险。

  (三)租赁房产产权存在瑕疵的风险

  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7号约8,700平方米的房产为向苏州鑫惠光学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取得,该处房产为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地,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7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处房产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若未来该处房产应政府要求被拆除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处房产,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牛肉、猪肉、鸡肉等肉禽及鱼、虾等水产,若上述原材料养殖基地发生重大疫情或者自然灾害,在短时间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可能会失去对公司的供货能力,公司将面对原材料供应中断或者供货数量不足的问题。此外,动物疫情还会影响消费者对于特定食品消费的积极性,导致市场总需求量减少,对包括公司在内的食品行业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0年初,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此次疫情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疫情期间,公司响应当地政府的延迟复工政策,推迟了员工返岗时间;按规定复工后,受各地防疫措施的限制,部分员工无法按时返岗,公司物流车辆也无法完成特定区域的产品配送。公司客户广泛分布于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由于此类场所部分时间处于关闭状态,导致部分客户无法进行产品销售。同时,公司牛肉类原材料主要来源于进口,若境外主要原材料产地疫情大范围失控导致相关原材料进出口贸易受到影响,公司需要寻找国内替代原材料供应商,短期内可能面临原材料供应紧张的问题。上述情形可能对公司的短期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

  (六)经销商管理风险

  经销模式为公司基本的销售方式,为了扩大销售范围和业务规模,公司下游经销商的分布和数量也不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经销商客户共有1,997家,这意味着对经销商客户的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若未来重要经销商发生较大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市场竞争力造成较大影响。由于经销商在人、财、物上皆独立于公司,其发展战略、利益诉求等可能会与公司的发展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未及时跟上业务的发展速度,可能会导致产品销售受阻、公司品牌形象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

  (七)现金收款风险

  由于公司大部分客户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规模较小,对于选择货到付款模式的客户,部分客户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9%、0.26%及0.15%,呈逐年下降趋势。由于公司部分经销商仍不熟练使用移动支付,尽管公司现金收款比例逐年降低,预计现金收款的情况仍将存在一段时间。如果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不能严格、有效执行,因现金交易相对银行转账安全性较差,存在现金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审计报告的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内外部经营状况良好,生产和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下转A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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