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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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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2号)核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发行对象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957,47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3,999,999.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214,975.07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3,785,024.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和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16Z0008号和容诚验字[2021]216Z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

  注1: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8,000,000.00元(含税)所得,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注2: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泾支行,参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泾支行之上级支行。

  注3: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参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之上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泾支行的专户账号为1001741929000008960,截至2021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96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的专户账号为03863100040078754,截至2021年3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985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的专户账号为755917723610604,截至2021年3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6,55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的专户账号为441681289222,截至2021年3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099.999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7天通知存款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产品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审议、披露程序并及时告知丙方,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或转让定期存单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或转让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少锋、杨彦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Email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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