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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康得新”)于 2020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7),公告中提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钟玉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2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苏0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初2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玉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钟玉的起诉。
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继续审理。
二、(2020)苏0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7,566,666.67元、罚息9,250,000.00元、复利671,595.83元(罚息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复利以到期未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00.00元;
三、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光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相应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康得集团对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24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35,241.00元,由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民初2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苏0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2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