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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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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94,975,416元(暂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借款本金88,800,000元计入公司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及将被执行的财产明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46)。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3286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借款8,880万元及利息(以8,8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止);2、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100万元;3、本案仲裁费604,8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1请人迳2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20-092)。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粤01执4932号],具体内容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4,813,203.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62,213.00元(暂计)。2、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4,975,416元的财产。3、如实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期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3)。

  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1执4932号]。执行过程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案审理,因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处置结果,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执49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9)。

  公司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案件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3286号仲裁裁决。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1民特144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101)。

  二、本次案件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1440号]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借款本金88,800,000元计入公司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及将被执行的财产明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1440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1-011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5月1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1-030)。

  2021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中兴华《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变更情况

  中兴华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原指派范起超先生、闫宏江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芳女士作为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质量控制复核人陈芳女士已经离职以及中兴华内部工作调整,陈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范起超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确保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中兴华现指派李萍女士替代陈芳女士作为质量控制复核人,指派蒋朋军先生替代范起超先生作为签字会计师,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闫宏江先生、蒋朋军先生,其中闫宏江为项目合伙人,蒋朋军为项目经理,变更后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陈萍女士。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蒋朋军,2017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4月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无其他兼职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萍,2005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8月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无其他兼职情况。

  三、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独立性和诚信情况

  蒋朋军先生、李萍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的函》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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