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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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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1-026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3月31日下午3: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媒体中心。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曹荣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003,675,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760%。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91,311,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7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364,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1项提案,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由伟先生、刘云先生出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提案表决情况: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以上提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李思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悦城控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大悦城控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由伟先生、刘云先生简历及个人情况说明

  1、董事 由伟先生

  由伟,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家粮食储备局局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购销计划部副部长,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主任,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由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由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除上述已披露的任职关系外,由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董事 刘云先生

  刘云,男,1970年5月出生,法学学士。1993年8月加入中粮集团,历任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公关新闻部主管、公关新闻部副总经理,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部副总经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办公厅培训中心总经理、办公厅副主任、办公厅主任。2018年1月起至今担任中粮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刘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刘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除上述已披露的任职关系外,刘云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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