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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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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远度”)提起上诉五个案件,其中已撤诉四个案件,剩余一个案件处于一审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股份”)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无人机”)为本案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总涉案金额2,000万元,其中已裁定撤诉四个案件涉案金额1,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和6月18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16-(2020)鲁01民初2220号共计五个诉讼案件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雄安远度起诉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库存及专用模具,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0万元。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的诉讼与仲裁事项”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21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16-(2020)鲁01民初2219号诉讼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雄安远度撤诉,案件受理费由雄安远度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案号(2020)鲁01民初2220号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对公司涉诉产品和原告涉诉专利进行分析,已收集公司涉诉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证据并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交。同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司将积极应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本次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与本次诉讼的其他相关事项

  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次诉讼同时,对公司201610563232.7“一种复合翼无人机应急操作方法”、201710562899.X“相机曝光位置信息的获取装置、方法及无人机”、201710419844.3“一种抗饱和多旋翼飞行器控制方法”、201610017284.4“一种复合翼垂直起降无人机”、 201710567854.1“曝光时刻获取方法、脉冲信号获取装置和无人机和引闪器”五项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已撤回201710419844.3“一种抗饱和多旋翼飞行器控制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710567854.1“曝光时刻获取方法、脉冲信号获取装置和无人机和引闪器”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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