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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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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目药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72号三层03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28号楼301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永新华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新华瑞基本情况如下:

  ■

  (二)青岛共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岛共享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永新华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新华瑞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永军、刘新军合计间接持有永新华瑞100.00%股权,李永军、刘新军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永新华瑞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永军、刘新军。李永军基本情况如下:

  ■

  刘新军基本情况如下:

  ■

  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持有永新华瑞50%的股权。其中,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二)青岛共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岛共享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峰、吴洪波合计持有青岛共享100.00%股权且各持股50%,因此青岛共享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峰、吴洪波。其中李峰的主要情况如下:

  ■

  吴洪波主要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

  (一)永新华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岛共享未对外投资其他企业。永新华瑞所控制的企业如下:

  ■

  (二)李永军、刘新军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新华瑞的实际控制人李永军、刘新军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

  ■

  (三)李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岛共享的实际控制人李峰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岛共享的实际控制人李峰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永新华瑞

  永新华瑞成立于2016年6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新华瑞主要业务为投资、活动策划及活动策划相关服务等,其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二)青岛共享

  青岛共享成立于2018年9月,其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情况

  (一)永新华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新华瑞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青岛共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青岛共享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01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给予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之李永军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李永军、刘新军存在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简要情况如下:

  ■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考虑,基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以拓展公司自身的投资业务布局,故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意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战略安排及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处置上市公司股权的计划,也无可执行的其它增持计划。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3月18日,永新华瑞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与青岛共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2021年3月18日,青岛共享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与永新华瑞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2021年3月26日,永新华瑞与青岛共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永新华瑞与青岛共享成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23.81%,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具体控制股份数量、控制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产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通过相同的意思表示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协议各方如出现协商后未能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仍应采取一致行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少的一方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4.如有必要,乙方可以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条    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备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协议各方共同承诺,采用一致行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增(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各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不可撤销。

  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1.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协议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2.除非法律规定及双方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3.乙方同意授权甲方签署后续权益变动相关文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3.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上市公司报备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存在被抵押或者质押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附加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议双方无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股东永新华瑞与青岛共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所致,不涉及新购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合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公司控股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ST目药的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主动寻求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

  (一)永新华瑞、青岛共享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事宜;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承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ST目药的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李永军、刘新军、李峰、吴洪波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事宜;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承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ST目药的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与*ST目药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在作为持有*ST目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本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如果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拍卖方式购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0年11月,永新华瑞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购入上市公司25,000,000股普通股,于2020年12月完成过户。具体参见永新华瑞于2020年11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青岛共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永新华瑞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青岛共享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共享未经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2021年3 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2021年3 月 3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

  法定代表人: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 月31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和其他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2021年 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2021年3月3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2021年3月 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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