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渠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3月31日

  一、公告内容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将自2021年4月1日起开通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152)、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150)的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指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投资者在固定时间、以固定金额定期申购基金。上述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后,根据投资者指定的日期从投资者签约的资金账户内自动扣划约定的款项用以申购基金。投资者在开办上述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上述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上述基金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具体办理时间详见上述销售机构的公告。

  2.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投业务适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3.申请方式

  3.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规定。

  3.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规定。

  4、申购日期

  4.1、投资者应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规定与其约定每期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同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4.2、上述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5、定投业务起点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额均为100元人民币。定投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与最高数额限制。

  6、交易确认

  6.1、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在T+2日查询相应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6.2、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如无另行公告,定投业务也将做暂停处理。

  7、"定投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变更每期投资金额、申购日期、签约账户等事项,或者终止定投业务时,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投等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网址:www.ncfund.com.cn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4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第2款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将“基金的投资”章节第五条最后一段内容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其中,《新华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此处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第二条中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涉及基金名单如下:

  ■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告。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