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资管时代·基金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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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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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救济赔偿机制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上接A01版)与此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将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康美药业3月27日公告称,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该案已公开信息预测,不排除后续投保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指出。

  投资者保护面临新局面

  专家认为,在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史上最严”退市新规正式落地的背景下,退市常态化成为新趋势,投资者保护面临新局面,需应对新挑战。

  专家称,加强退市情形下的投资者保护,应根据新证券法落实对市场明令禁止违规行为的追责。“上市公司退市不能一退了之,一方面,应大幅提高上市公司恶意违规的成本,加大追究管理层个人责任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形成利益侵害追责补偿的良性反馈机制,让更多市场参与者加入对上市公司违规追责的阵营,增强市场多方合力监管的有效性。”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说。

  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投资者教育不容忽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寻求索赔。但上市公司依照正常程序退市是无法寻求索赔的。”许峰提醒,投资者应树立“买者自负”理念,切勿“炒退”“炒差”。

  此外,专家指出,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针对近期信息披露出现的诸如上市公司“蹭热点”、董监高对定期报告“不保真”等乱象,应全方位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主体责任,尽快发布实施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办法等,完善投资者保护配套措施。

  推进维权机制创新

  专家分析,市场主体应发挥合力,进一步完善救济赔偿机制,推进维权机制创新,通过代表人诉讼等手段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年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指出,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救济机制。

  “加快推动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投保机构之间应形成合力,打通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目前集体诉讼制度是由投服机构主导的公益性集体诉讼制度,未来可以尝试探索建立由律师主导的市场化集体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认为,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提出了九项完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和权益救济机制的建议。其中指出,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为解决中小投资者投诉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对于投资者投诉,金融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包括解释或赔礼道歉、退款或支付补偿、修改合同和完善制度等。

  在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的同时,还应强化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可协调各地法院开门立案,有案必立;应加大法院的调解力度,促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此外,调查速度与投资者维权进度直接挂钩,监管部门应适当提高调查效率。”许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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