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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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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与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3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6日暂停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从2021年4月7日起恢复正常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若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和交易确认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1年4月2日、4月6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依据《关于2020年底及2021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20年岁末及2021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4月2日、4月6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于上述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旗下部分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等业务,并自该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2021年4月7日)恢复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等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一、适用基金范围

  ■

  上述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上述基金不开放交易业务(包括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等业务)。

  二、重要提示

  1、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未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一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2、广发睿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未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年,在三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3、广发聚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未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六个月,在六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4、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若境外主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5、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登录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58只公募基金,详细名单见下表:

  ■

  二、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涉及的章节主要包括:“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及“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部分。

  〈1〉股票指数基金以“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部分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增加风险提示:“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释义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部分,修改为: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

  〈2〉债券指数基金以“广发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部分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增加风险提示:“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释义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合同》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部分,修改为:

  (1)投资标的指数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部分,删除如下内容: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

  以上内容分别以“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例,简述了本次本公司旗下58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情况,因各基金的类型及具体表述等不完全相同,《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差异,详细修改内容请见各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将一并调整,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将届时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旗下部分

  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根据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新增第一创业证券为以下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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