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4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将股东提交的六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请针对六个临时提案逐项说明以下问题:
(1)股东提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回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1年3月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出具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下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西藏景源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出的临时提案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①现任董事周发展、周成栋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程序选举产生,其任职资格已经过提名人及股东大会审查,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的意见,认为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且二人上任仅1月之余,西藏景源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违反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甄峰曾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程序罢免,且罢免至今亦仅1月之余。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的稳定是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亦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短期内频繁反复变动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西藏景源在短期内提出罢免周发展、周成栋及重新选举甄峰的议案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且必要性不足,西藏景源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刚稳定伊始即通过此种方式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②西藏景源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在提议时未将上述临时提案一并提交召集人,而是采用临时提案这种形式向召集人提交,不仅造成董事会频繁开会,浪费公司人力,而且造成市场的过分关注,不利于公司股价与市值的稳定。因此西藏景源未善意行使其股东权利。
③西藏景源成为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即满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前后均存在违规增持的情形,且未履行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西藏景源未履行其作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市场和全体股东未充分了解其持股和收购进展的情形下行使提议和提案权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综上,西藏景源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出的临时提案构成了滥用股东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及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根据《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分别为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前提。鉴于《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生效的前提不可能满足,因此无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必要。
综上,《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亦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你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调查,是否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拒绝股东临时提案,你公司董事会未将西藏景源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回复: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承前所述,鉴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的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审查股东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的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因此董事会为履行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形式审查职责,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股东临时提案出具专业核查意见供其参考,并有权在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主要是从临时提案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以及临时提案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审查,审议的并非是临时提案本身,而是是否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即“形式审查”,未对临时提案本身涉及的议案单独进行实质审查。
综上,董事会未将西藏景源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不当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3)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就你公司董事会“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董事会不同意将股东提交的六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董事会不同意将股东提交的六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你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刘丹丹未出席本次会议。请监事会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并请律师进行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1)公告显示刘丹丹未出席本次会议,但公告中监事会投票情况显示“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请核实以上表述是否矛盾,监事会决议是否准确、完整,本次监事会是否存在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
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先生、监事陈延风先生回复:
(一)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及披露相关事项
2021年2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马晶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日下午5时左右,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2021年2月21日下午2时左右,公司监事会以邮件形式向各位监事发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公司监事会将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马晶晶及另一名监事均于当天邮件回复“收到”。
2021年2月22日,监事会会议如期召开,除马晶晶缺席外,另外两名监事均为本人到场,会议形成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当天监事会以邮件形式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监事会决议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当日回复邮件拒绝披露监事会决议,并在邮件中告知监事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于2021年2月20日选举刘丹丹女士为职工代表监事。
2021年3月20日,董事会办公室才以监事会名义公告披露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在以监事会名义公告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内容时,因监事会印章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故董事会办公室并未征求监事会意见,才出现《关注函》中所述问题。具体情况会在《关注函》对应问题说明中回复。
在监事会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拒绝披露监事会决议同时告知刘丹丹女士当选为职工代表监事后,刘丹丹女士一直未到监事会报到就职,直到2021年3月4日,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办公室发送邮件要求提供刘丹丹女士联系方式,监事会才知晓刘丹丹女士联系方式。
(二)关于“公告显示刘丹丹女士未出席本次会议,但公告中监事会投票情况显示‘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请核实以上表述是否矛盾,监事会决议是否准确、完整,本次监事会是否存在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于马晶晶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故在新的职工代表监事就任前,马晶晶仍应当履行公司监事的义务。由于监事会已经于2021年2月21日通知马晶晶出席本次监事会议,因此,马晶晶缺席视为其本人弃权。本次监事会成员均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
由于董事会办公室未尽告知义务,且一直未有新的职工代表监事到监事会就职,监事会认为马晶晶仍应当履行其监事义务,故监事会投票情况显示“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监事会无法确认选举刘丹丹女士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何时生效、是否生效,但鉴于刘丹丹女士一直未到监事会就职,即便选举刘丹丹女士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合法有效,那么刘丹丹女士到监事会就职时间最早也是监事会主席收到其联系方式后,也就是2021年3月4日后。而董事会办公室在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时,未征求监事会意见,显示“刘丹丹女士未出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决议准确、完整,本次监事会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
(2)刘丹丹未出席会议的具体原因,你公司监事会是否向刘丹丹发出会议通知,刘丹丹是否收到会议通知;
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先生、监事陈延风先生回复: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由于马晶晶为职工代表监事,因其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惯例(公司未有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职工监事的产生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召集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各部门职工代表审议投票,最后由各职工代表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产生后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最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通知新的职工监事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但本次监事会会议在通知、召集、决策的过程中,均未收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任何管理部门关于新职工监事产生的通知。直到2021年2月22日,监事会才从董事会办公室回复函件中得知“2021年2月20日选举刘丹丹女士为职工代表监事”。事后经监事会了解,刘丹丹女士担任职工监事并未召开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刘丹丹女士本人当日未参会,当日无会议记录、提名程序、审议内容,无举手表决环节,只是随机抽取了当时待在公司员工签字。并且职工大会决议文件未注明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也无从判断该决议是否满足职工监事选举成功的条件。监事会合理怀疑该职工大会决议是否生效。
同时经在公司任职多年的职工反映,在2021年2月22日之前未在公司见过刘丹丹女士。因此监事会认为,尽管公告声称刘丹丹女士于2021年2月20日选举成为职工代表监事,但刘丹丹女士此人在当时是否具备公司职工身份,属实存疑;且刘丹丹女士成为职工代表监事所经过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有待商榷。
另外,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发布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内容为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选举刘丹丹女士为新职工监事,落款为公司监事会。但实际上公司监事会印章均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该公告内容未与公司监事会进行确认。故该公告不代表公司监事会知晓或认可其内容,并非公司监事会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前所述,由于该次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内容均未通知到监事会,且新任职工代表监事一直未到监事会就职,公司监事会无从得知新职工监事的产生及联系方式,遑论向其发出会议通知。在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就职前,依旧由原职工代表监事履行监事职责。
(3)结合《公司法》、你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条款,说明本次监事会决议召集程序、决策过程、会议决议是否真实、有效。
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先生、监事陈延风先生回复: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结合前述《公司法》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本次监事会在召开前已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会议议案、会议时间、会议地点通知到各名监事,各名监事均于邮件发出当日表示已收到通知,因此本次监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合法。
因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投票同意,本次监事会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前述议案的决策均由监事会各监事经由独立判断投票而产生,因此本次监事会决议的决策过程合法。
综合上述内容,另外根据《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是否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监事会决议召集程序、决策过程合法,会议决议真实、有效。
(4)职工代表监事刘丹丹女士对上述问题的回复
1)公告显示刘丹丹未出席本次会议,但公告中监事会投票情况显示“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这一表述是矛盾的,监事会决议不准确、不完整,本次监事会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
2)刘丹丹未出席会议的具体原因是:袁照云未向刘丹丹发开会通知。
3)公司监事会没有向刘丹丹发出会议通知。
4)刘丹丹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5)根据《公司法》《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条款,本次监事会决议召集程序、决策过程、会议决议不真实、并且无效。
就此,本监事完全赞同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公告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未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1.5 条的相关要求、本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议题和表决结果不合规,以及未披露本次监事会决议不存在越权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的法律意见书》中“本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议题和表决结果不合规”的论证和观点。
6)进一步说明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4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第2条要求“监事会对第2条所指(1)(2)(3)事项进行说明,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所以监事会应自行独立尽快尽速作出说明,不能等待律师核查后再作出说明,监事会的说明和律师核查意见应是相互独立的;同时,对《关注函》第2条“所指(1)(2)(3)事项进行说明,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实质是对“监事会主席是否存在不通知刘丹丹监事、(如有)不通知是否存在违规、(如有)不通知是否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核查”,同时实质是对“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是否作出监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决策过程的核查”,这一核查,与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诚信原则和公司、股东、职工利益出发,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对此应回避,应有职工监事刘丹丹代表监事会对《关注函》第2条“所指(1)(2)(3)事项进行说明,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议有悖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执行监事会决议将损害股东权益、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存有利用职权逃脱责任实际构成谋取私利的嫌疑。
(5)律师进行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是否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皖通科技,证券代码:002331)股票交易价格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3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沟通、问询等方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经核实,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实,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股东郭育沛及其代理律师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3、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4、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公司董事会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上述事项予以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公司拟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