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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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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125,632,068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1元(含税)。以上共计分配169,970,442.2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528,718,839.62元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12%。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 收费公路业务

  公司拥有所辖收费公路经营权,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道路使用者收取车辆道路通行费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经营工作,收费期满后相关路段资产将移交政府。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即坛百路、岑罗路)自2020年1月1日起均纳入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采用“联网一站式”收费,各收费站入口发放CPC卡或自动读入OBU,收费站出口负责根据CPC卡或OBU所记录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跨省车辆通行费由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中有关清分结算规定清分至各省,广西区内车辆通行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统一清分后支付给公路投资主体。

  2020公司通行费收入91,195.2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0,075.83万元,同比下降18.04%,主要原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春节小客车免费延长、2月17日至5月5日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等政策影响以及平宾路完成资产置换后不再属于公司管辖的路段。截止2020年本公司所属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情况如下:

  ■

  2.商贸物流业务

  公司商贸物流业务的运营主体为金桥公司、凭祥万通公司,分别管理金桥物流园、凭祥物流园。经营模式为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物流设施、仓储设备及相关物流服务获取收入,并围绕市场业态开展贸易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于园区租赁、贸易和其他服务收入。

  3.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的运营主体为五洲交通本部、五洲房地产公司、金桥公司及万通公司、钦廉公司、洲祺公司,主要有自建项目和代建项目以及待开发土地项目。自建项目主要集中在广西南宁、百色,在售项目为广西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南宁)、五洲国际项目(南宁)及五洲?半岛阳光项目(百色),代建项目主要有五洲锦绣城项目和五洲绿苑项目(南宁)。钦廉公司、洲祺公司、五洲房地产公司已分于2020年7月、12月完成股权转让。

  房地产销售收入受到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和银行提高房贷首付比例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去库存压力较大。2020年金桥公司克服商业物业按揭首付比例高、按揭审批收紧等困难,持续开展精准营销模式,有效促成商业楼、天地楼销售成交。五洲房地产公司采取整合推广营销模式,稳步推进地产去库存工作。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说明:(1)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春节小客车免费延长,2月17日至5月5日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导致一、二季度各项财务指标差异较大。

  (2)三季度完成洲祺公司、钦廉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确认了投资收益。同时,新冠疫情得到较好控制,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本及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

  ■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17.2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77%,其中通行费收入为9.12亿元,同比下降18.04%,房地产收入1.78亿元,同比下降16.63%,物流贸易收入为5.57亿元,同比下降24.11%,其他业务收入为0.75亿元,同比下降13.01%。2020年公司利润总额为6.43亿元,同比下降33.74%;净利润为5.61亿元,同比下降35.0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64亿元,同比下降35.71%。

  2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五、38。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0年1 月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20年1月1日合同负债175,567,688.30元、预收款项-181,604,274.76元、递延收益-3,062,200.01元、其他流动负债9,098,786.47元、其他流动资产5,058,977.51元、应收账款-21,953,552.86元、合同资产21,953,552.86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5,058,977.51元,其中盈余公积为0.00元、未分配利润为5,058,977.51元;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0.00元。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20年1月1日合同负债915,159.05元、预收款项-960,917.00元、其他流动负债45,757.95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0.00元,其中盈余公积为0.00元、未分配利润为0.00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批准。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①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按交通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采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车流量法的具体测算方法是按资产净值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总车流量进行相除计算单车折旧系数,每三年对车流量重新进行测算”。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岑罗路”)执行的单车折旧系数已满三年,需要重新预测车流量。为此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路段车流量进行测算,根据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出具的《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交通量预测报告》,测算结果与原预测车流量差异较大,需要调整单车折旧系数。

  ②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岑罗路单车折旧系数由6.04元/辆调整为6.30元/辆(折算为标准小客车)。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③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变更单车折旧系数,导致增加累计折旧2,573,585.76元,增加营业成本2,573,585.76元,减少所得税费用386,037.86元,减少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86,037.86元,减少盈余公积218,754.79元,减少未分配利润1,968,793.11元,最终导致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减少2,573,585.76元,2020年度净利润减少2,187,547.90元。

  5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有8家二级子公司、2家三级子公司、3家四级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年度新增1家二级子公司,减少4家二级子公司和1家三级子公司。

  (2)本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本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

  ■

  本报告期内减少子公司:

  ■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1年3月1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2人,分别是周异助、韩道均、张毅、韩钢、黄英强、林森、王东、杨旭东董事和赵振、秦伟、咸海波、孙泽华独立董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公司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绩效评估考核的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公司2020年度诉讼及大额资产计提减值的议案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关于2021年至2022年4月日常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含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2021年至2022年4月拟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部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含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直接理财工具等新开展的融资业务工具),金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置换存量贷款等。具体贷款期限及利率等相关事宜授权公司经营班子集体决策。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董事林森、王东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关于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公司会计政策(新租赁准则)变更的议案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进行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使公司本年度折旧费用增加人民币641.55万元,净利润减少732.37万元。

  一、 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了更公允地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残值率、折旧年限与其实际残值和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资产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残值率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残值率”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于2021年1月1日起变更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注: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参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二)变更日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后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介绍

  1.变更前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除高速公路资产按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采用车流量法计算折旧外,其他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

  2.变更后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仍除高速公路资产按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采用车流量法计算折旧外,其他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变更后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

  (二)变更前后投资性房地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介绍

  1.变更前的投资性房地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的残值率如下:

  ■

  2.变更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变更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的残值率如下:

  ■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使公司本年度折旧费用增加人民币641.55万元,净利润减少732.37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对公司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3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6人,分别是侯岳屏、刘仁超、杨春燕、谢沛锜、林明、梁芝冬监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0年度诉讼及大额资产计提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公司关于2021年至2022年4月日常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监事刘仁超、杨春燕监事回避表决。

  11.公司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公司会计政策(新租赁准则)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1-01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4月29日15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9日

  至2021年4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报纸》、《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将提前5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4月23日9:00—11:00,15:00—17:00。

  (二)登记地点 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6楼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可以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原件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律师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6楼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铭森

  联系电话:0771-5520235、5525323

  传真号码:0771-5520235、5518111

  (二)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1-01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2.72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10日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告铁达公司返还五洲交通股权收购预付款5,000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1,077.72万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律师费5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5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35.09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因铁达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义务,五洲交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近期查封铁达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二巷2号房屋:A栋证号为河房产权证字第00049007号;B栋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49005号;C栋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49006号;河房权证字第00049004号。轮候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48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18644号。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新建东路二巷2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0070号。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58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08)第1124号。

  (二)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0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5,285.98万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2月11日判决:1.确认黄海乐于2018年9月10日向五洲交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效;2.驳回黄海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31万元由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2020年6月4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万元(黄海乐已预交),由黄海乐负担。2020年1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2020年12月2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黄海乐再审申请。

  (三)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485.69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19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立案,2021年1月4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

  (四)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东关于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15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生效,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冻结巨东公司在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查封宁承东汽车一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年3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19年11月27日收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寄来巨东公司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金桥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债权申报,并于近期参加债权人会议。

  (五)金桥公司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关于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兴宁区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2015年2月13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三山坡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三山坡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生效,兴宁区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查封三山坡公司的一块面积为93,358.4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担保人宁承东名下一块面积为162.46平方米的土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年3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7月12日收到法院寄来三山坡公司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金桥公司于8月13日申报债权。金桥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参加债权人会议,2020年9月17日向管理人申请对三山坡公司的不动产状况进行核实。2020年12月21日,金桥公司收到管理人的复函以及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对土地使用权证号及土地面积、土地抵押面积的内容进行了补正,金桥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针对该补正裁定书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

  (六)金桥公司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8.04万元。因金桥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案件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桥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未销售的30号楼的01、15、16、30号房屋,31号楼的01、15、16号房屋,32号楼的16、16B、18、19、20、21、22、23、23B、25、26、26B、28、30号房屋,33号楼的01、02号共计23套房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共计1,818.51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为此,涉案金额变更为4026.31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位于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台湾农产品交易区”尚未销售的32#楼的16、16B、18、19、20、21、22、23、23B、25、26、26B、28、30号共计14套房屋享有所有权;2.被告国泰富邦返还原告金桥公司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1185.56万元;3.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1万元,鉴定费15.09万元,合计39.40万元,由金桥公司负担19.70万元,国泰富邦负担19.70元。金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1.尚余未分配的23套房屋归金桥公司所有;2.双方确认剩余未分配款项为412.00万元;3.一审受理费、鉴定费双方承担一半。二审受理费、诉讼代理费各自承担;4.金桥公司应付国泰富邦392.29万元。

  (七)金桥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42.85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7.65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2.85万元+17.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1,988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案件保全费3,833元,合计2.36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2号楼2单元904号房。

  (八)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5.28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1.77万元+15.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3,601.80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因黄义硕未按判决履行,法院于近期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九)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4.58万元。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30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价格下降损失524.12万元;2.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货物堆存费损失136.37万元;3.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万元,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3.32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5.30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4日裁定:1.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万通进出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3万元,本院予以退回。重审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2019年10月31日收到法院通知书,中铁物流申请涉案铁矿石贬值损失进行鉴定。2020年3月27日收到鉴定评估报告。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4月7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12,419.99吨铁矿石的贬值损失380.54万元;2.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万元,价格评估费3万元,两项合计10.70万元(原告中铁物流已预交),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6.33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4.37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开庭审理,2020年8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1日收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五洲交通控股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通公司”)列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12月23日广西万通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重审二审判决,于2021年3月1日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日,广西高院受理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十)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73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4月23日开庭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94.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4.18万元为基础,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天堃公司负担。天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9月16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近期收到还款100万元。

  (十一)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第三人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84.67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公司关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将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93.65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日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万通进出口公司2020年5月20日收到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三)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长实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涉案金额5,080.74万元。南宁中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判决:被告长实公司与被告航联投资共同返还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5,080.74万元。案件受理费29.68万元由长实公司与航联投资共同负担,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向法院预交46.84万元,多预交17.16万元由法院退回给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南宁中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南宁中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截至公告日,累计收到回款7万元。

  (十四)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长实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将长实公司、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0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25日收到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长实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编号:WT-MY-2013-04-012-001);2.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向原告万通进出公司返还合作包干费17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万元,由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负担。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截至公告日,尚未收到回款。

  (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66.12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追加毛彬、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力公司”)为被告。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1.20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追加毛彬、新合力公司为被告。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十七)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70.40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追加毛彬、新合力公司为被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八)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51.34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6日开庭。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303.70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工程款627.51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828.64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123.97万元;5.驳回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1,759.85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123.97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1,635.88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7.45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9.4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10.50万元,测绘费4.40万元,共14.90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4.47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10.43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九)凭祥万通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圳成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2,212.52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9日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万元(原告凭祥万通公司已预交)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凭祥万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9月7日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圳成公司支付凭祥万通公司货款2212.52万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15.2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万元,合计30.49万元,由圳成公司负担。2021年1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十)凭祥万通公司与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开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昭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4.72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一审判决:1.毅昭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62.64万元。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万元,保全费4756元,合计1.7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4428元,毅昭公司负担1.26万元。毅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开庭审理,2020年9月4日判决:1.撤销凭祥法院(2019)桂1481民初1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3万元,保全费4,756元,合计1.7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2021年3月4日,凭祥万通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5日,广西高院受理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二十一)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凭祥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润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将海润合作社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万元。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11日开庭审理。2020年3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海润合作社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2.海润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15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2.33万元,由海润合作社负担。海润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7月16日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2019)桂14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0.5万元、二审受理费1.8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21年1月15日提交再审申请。2021年1月28日广西高院受理再审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

  (二十二)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2.27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2.启帆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退还货款562.27万元;3.启帆公司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二十三)广西万通公司申请对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广西万通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容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容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2月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容顺公司管理人。2020年4月22日,法院发布公告称定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2020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确认广西万通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的债权金额。同日,裁定宣告上海容顺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2021年1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上海容顺公司注销登记。

  (二十四)子公司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奥润公司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奥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3.05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4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合越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合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2020年9月24日广西高院受理合越公司再审申请。2020年12月10日广西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合越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十五)黄海乐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黄海乐因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等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4.56万元。合越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法院案件材料。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18日开庭审理,2020年8月24日一审判决:1.刘敏赞、覃世松、韦浩赔偿合越公司1.60万元;2.驳回黄海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万元,黄海乐负担8.19万元,刘敏赞、覃世松、韦浩负担131元。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8月29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4日裁定发回重审。

  (二十六)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法院”),涉案金额3,897.40 万元。珠海法院于2015年6月 15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 月11 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珠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因江珠公司未能按计划还款,近期岑罗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江珠公司已累计还款2,980万元。

  (二十七)岑罗公司与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海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0元。心海公司2020年11月23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岑罗公司向心海公司支付废土清运费41.82万元;2.反诉受理费由岑罗公司承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立案。心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5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心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心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21年2月24日判决:1.解除原告岑罗公司与被告心海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2.驳回反诉原告心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万元,反诉费3786元,共计5.07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心海公司负担。

  (二十八)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46.02万元。美壮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00万元。2017年7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110.05万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22.4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3日,广西高院已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1月31日,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美壮公司确认欠坛百公司债务总金额为3,230万元,其中本金2,4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21日止,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为110万元,逾期利息为720万元;2.美壮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支付方式为: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500万元,余下2,730万元以美壮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抵债,商铺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标准为:外墙、电梯、消防工程完成安装,水电到位,内部粗装修达到交付标准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材料一并交付给坛百公司,商铺价值由双方共同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数据库中的中介评估机构在2019年9月30日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55%抵偿上述债务。以上商铺不足抵偿2,730万元债务的,美壮公司用其他财产偿还。3.同创佳业公司对美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美壮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500万元,或者支付500万元后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付商铺的,坛百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5.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1.9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全部由美壮公司负担,美壮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2019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坛百公司。6.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以此申请高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美壮公司多预交的10.96万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美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500万元。因美壮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完成以资抵债,南宁中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月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壮公司、同创佳业公司名下3,546.0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2020年1月22日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协助预查封美壮公司名下位于“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商铺其中1#1层商铺327套1#2层商铺20套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21日,南宁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美壮公司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347套商铺进行评估,2021年2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对查封的347套商铺估价2,703.99万元。坛百公司于2021年2月6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近期收到南宁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十九)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06.87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5月15日判决:1.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货款1,429万元;2.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百铁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131.68万元;2020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1,4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4.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保函费2.67万元;5.被告百铁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兴通公司有权对被告彭卫伦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彭卫伦占总股权的90%)、被告黄爱敬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黄爱敬占总股权的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向原告兴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卫伦、黄爱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铁公司追偿;7.驳回兴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共计18.13万元,由原告兴通公司负担5,976元,被告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负担17.53万元。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0年6月8日提起上诉,兴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也于2020年6月9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5日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百铁公司向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51.93万元。3.驳回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万元(上诉人兴通公司已预交15430元,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已预交17.63万元),由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负担。上诉人兴通公司二审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万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兴通公司。2021年1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204.19万元。

  (三十)百铁公司与兴通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百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兴通公司起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26.37万元。兴通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7日判决:1.确认原告百铁公司与被告兴通公司互负债务抵销1,429万元,原告欠被告2,000万元的货款债务已受清偿,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429万元;2.由被告兴通公司向原告百铁公司支付购房款1,156.41万元;3.驳回原告百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万元,由被告兴通公司承担,原告百铁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16万元,由本院执行时退回。因不服一审判决,兴通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提起上诉。2021年3月29日收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兴通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56.4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1,256.41万元的房屋、车辆等固定财产。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有关法律文书。

  (三十一)全资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军、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威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银公司”)、莫威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1.被告绿桂公司偿还原告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绿桂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20万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3.被告黄建军、莫威对被告绿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军、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绿桂公司追偿;4.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绿桂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3)第110728号至110736号、110739号至110741号、110743号至110746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该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绿桂公司、黄建军、莫威共同负担。2019年2月21日,利和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9年7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7月25日申请继续查封位于江西永丰县1430.7亩林权,2020年3月3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将本案指定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近期作出执行裁定书,终止本次执行。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1.38万元。

  (三十二)利和公司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彩绵、莫威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1.被告宏丰公司偿还原告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宏丰公司支付原告利和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20万元从已付利息中扣除);3.被告黄彩绵、莫威对被告宏丰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彩绵、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宏丰公司追偿;4.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世银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第2006030206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2006040208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第2006060210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该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宏丰公司、黄彩绵、莫威共同负担。2019年2月21日,利和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7月25日申请继续查封位于江西于都县1455.4亩林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近期作出执行裁定书,终止本次执行。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2525.68元。

  (三十三)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借款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法院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7月18日,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幢2单9元 201号房屋、11 幢 101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幢108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157.7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5.741万元。2018年7月31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年8月1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年11月16日,利和公司针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157.7万元优先受偿以及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 1,682,294 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并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6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申请。2019年12月26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2日受理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撤销之诉抗诉申请,近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利和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十四)利和公司与蒙建傧、梁庆真、蒙建标、玉冰冰、田林县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田阳县银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将蒙建傧、梁庆真、蒙建标、玉冰冰、田林县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广西田阳县银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4.20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蒙建傧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2.被告蒙建傧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被告蒙建傧向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75万元;4.被告蒙建傧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蒙建标、玉冰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相关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承担2030元诉讼费,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及借款保证人承担。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22日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9日,法院下达《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28日,收到广西高法院《协调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16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0)桂1021执68号之三,裁定:1.将被执行人蒙建标、玉冰冰所有的用于本案及(2020)桂1021执69号执行案件抵押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房产以第二次拍卖流拍的保留价197.91万元扣除申请人垫付的受理费、评估费、公告费以及过户产生的税费后抵偿给利和公司;2.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3.利和公司可持(2020)桂1021执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近期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十五)利和公司与阙振峰、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阙振峰借款合同纠纷,将阙振峰、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8.60万元。2017年7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阙振峰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2.被告阙振峰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被告阙振峰向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75万元;4.被告阙振峰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蒙建标、玉冰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相关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承担1261元诉讼费,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及借款保证人承担。银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28日,收到广西高法院《协调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近期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十六)利和公司与黄尚敏、罗兰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0.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和案件受理费;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27日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执5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57.60万元。

  (三十七)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14日作出判决:1.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尚敏、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由利和公司负担175元,其余部分及案件保全费7.14万元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7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3月15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18日裁定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70万元。

  (三十八)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万洲餐饮、罗兰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相传餐饮”)、黄尚敏、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 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 8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9月21日判决:1.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500万元;2.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3.万洲餐饮对喜相传餐饮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洲餐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4.喜相传餐饮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名下的位于田阳县玉凤镇百民方屯面积为 2,054.2 亩的林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阳林抵登(2013)第 00004号)。被告黄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47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747元,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负担7.40万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利和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 3月15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因抵押物林权尚未具备拍卖条件,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桂121执516号之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黄尚敏名下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玉凤镇百民方屯面积为2054.2亩的林木所有权的拍卖,2020年11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桂121执516号之三,裁定:因林权尚未具备拍卖条件,终结本次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还款。

  (三十九)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借款合同纠纷,将金华木业、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13.2 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金华木业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6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坛鑫公司、毛锐、何锡锋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4日法院下达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年3月1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评估。利和公司2020年3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并于2020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2021年1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共成交9个车位。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还款。

  (四十)利和公司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75.19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9月1月29日判决:1.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2.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01%计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陈晓宇对被告五洋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晓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洋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93万元,由被告五洋公司、陈晓宇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2019年3月14日,利和公司收到回款42.33万元。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2019年9月20日判决: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2.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五洋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由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5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负担5.43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93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共同负担。因被告并未按判决执行,2019年11月25日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9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4月21日利和公司与五洋公司、唐秀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近期签订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同意将原协议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302.33万元。

  (四十一)利和公司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唐秀用、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0.31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2日判决:1.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2.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计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唐秀用对被告更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秀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更源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72万元,由被告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开庭,并于2019年7月3日判决:1.维持一审第一、二、四、六项判决;2.变更一审第三项判决为更源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5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5.2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72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因被告并未按判决执行,利和公司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1日利和公司与更源公司、唐秀用三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近期签订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同意将原协议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截至本公告日,利和公司累计收到还款260万元。

  (四十二)利和公司与潘飞、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潘飞、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8.94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9日判决:1.被告潘飞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2.被告潘飞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给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潘飞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图宇公司对被告潘飞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图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飞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5万元,由被告潘飞、图宇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开庭,并于2019年7月3日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第一、二、四、六项民事判决;2.变更一审第三项判决为潘飞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9.55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8.60万元,由潘飞、图宇公司、建燃公司负担9,55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字执行。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利和公司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1.90万元。

  (四十三)利和公司与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9月1日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奥润公司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5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合计5.25万元,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万元,由上诉人奥润公司、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53.65万元。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奥润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0年12月16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合越公司协助执行,冻结合越公司应支付给奥润公司的1,414.7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因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已质押给利和公司且办理质押登记,利和公司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于2020年12月28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

  (四十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2.9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3日开庭,2019年7月31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2016-004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48.25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40%,已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7月22日,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192.1万元 。

  (四十五)利和公司与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409.66万元。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近期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五洲交通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1.基本情况

  五洲交通因被申请人合越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且股东之间未能达成有效决议延长被申请人合越公司的营业期限,向凭祥市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申请,2020年9月15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五洲交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合越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27.50万元,股东为申请人五洲交通(持股60%)和黄海乐(持股40%),营业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鉴于被申请人合越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且股东之间未能达成有效决议延长被申请人合越公司的营业期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合越公司已出现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被申请人合越公司的股东也无法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合越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申请人五洲交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五洲交通作为被申请人合越公司的股东之一,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七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合越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2021年3月2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法院2021年3月18日通知将于2021年4月20日组织听证。

  2.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合越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合越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27.500580万元,股东为申请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持股60%)和黄海乐(持股40%),营业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

  2017年1月23日申请人利和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越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合越公司向利和公司借款8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5.66%。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该笔借款,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桂010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1.合越公司向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合越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按年利率7.358%计算;2.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7.22万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7.72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利和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合越公司至今未能按判决履行清偿义务。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现被申请人合越公司拖欠申请人利和公司到期债务业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是被申请人合越公司至今未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合越公司已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其股东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三)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正圣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03.24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应诉材料。2020年10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年2月1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与原告对双方于2012年3月至5月签订的三份《合作协议》确定的联营项目进行清算,退还原告的保证金742.7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60.50万元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时间从2017年11月28日起算,至债务偿清为止,起诉时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拖欠期限31个月,月息按2%计算),合计1,203.2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永正圣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KF2012-03-29、WTGYLB-DXYAS-04、WTGYLB-DXYAS-05的合作协议,约定从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由永正圣公司负责联系和决定操作策略,由凭祥万通公司提供购煤资金,合作联营煤炭买卖业务。

  原告永正圣公司认为经其对联营项目进行清算,在联营项目中,永正圣公司应承担的亏损总额为203.12万元,应享有的项目收益为145.86万元,两相冲抵,永正圣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额为57.26万元;因永正圣公司尚有保证金800万元存在凭祥万通公司,那么,凭祥万通公司应退还永正圣公司保证金742.74万元。因凭祥万通公司占用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费460.50万元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时间从2017年11月28日起算,至债务全部还清止,起诉时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月息按2%计,计算方法为:742.74万元X31月X2%=460.50万。两项合计1,203.24万元。

  (四)万通进出口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一案

  1.基本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20年11月30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1年1月6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申请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9月6日,公司股东为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4,960万元,出资比例100%。因申请人投资和经营管理不善,自2014年起,申请人亏损严重,至2015年8月,申请人职工已全部离职,业务经营已经全部停止。截止破产申请日,申请人资产355.82万元,负债高达14,797.98万元,现有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五)岑罗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岑罗公司因与被告1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钢公司、被告2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0日,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034万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394.22万元(按逾期金额每日0.5%。计算,从2015年6月27日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此后的违约金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具体计算标准、方法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表》;(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由被告1承担。(4)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岑罗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1广钢公司(买方、甲方) 于2013年开始开展贸易合作,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双方共签订了65份《购销合同》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170,691.8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集装箱板、线材、螺纹钢、钢板等货物,合同对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质量要求、货物验收、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全部货物(供货货款共计 170,691.85万元)送达指定交货地点,被告1已经接货验收。

  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按双方约定,若被告1在2015年6月26日未支付全部货款,则须按逾期金额每日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自2015年6月29日开始,被告1一直对双方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承认欠付货款本金7,000万元。后被告1 陆续还款。截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1尚欠货款 1,034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1一直置之不理,拒绝支付货款。被告1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购销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甲方逾期支付货款,逾期金额每日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第二款“守约方因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被告1除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1,034万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94.22万元以及追索债务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和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被告2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担保书》,根据《不可撤销保证担保书》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被告2对被告1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含主债权及违约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被告2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1-12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1715.32万元,冲回减值共计921.62万元,影响2020年1-12月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793.70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分配(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为561,207,500.9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253,591.67元。公司(母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568,341,497.41元,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56,834,149.74元,加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2,277,232,499.66元,扣除2019年度派发现金股利90,050,565.44元,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余额为2,698,689,281.89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制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125,632,068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1元(含税)。以上共计分配169,970,442.2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528,718,839.62元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12%。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3月30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会议审议,以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3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3月30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会议审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2020年度盈利情况、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财务状况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3月29日,经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关联方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2名董事全票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2021年度与相关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0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

  ■

  (三)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企业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

  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5号交投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覃虹

  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除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已发生日均存款余额49,645.04万元,公司2020年12月31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47,233.36万元。

  财务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784,293.90万元, 净资产381,426.70万元;营业收入61,862.50万元,净利润35,666.9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二)企业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层

  法定代表人:周文

  注册资金:人民币3,010,5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交通建设与经营;交通设施养护、维护、收费;对房地产、金融业、物流业、资源开发、交通、能源、市政设施、建筑业的投资、建设、管理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咨询、施工、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交通类科技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办公设备、通信器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投集团2020年度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32,950,956.50万元,净资产12,419,212.80万元,营业收入441,249.90万元,净利润123,119.8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三)企业名称: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柳桂公司”)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24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

  注册资金:人民币8,005.44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广西临桂公路的合作经营、管理、收费,车辆施救,高速公路路外清障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柳桂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33,659.20万元;净资产104,546.20万元;营业收入31,905.60万元;净利润22,807.4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柳桂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四)企业名称: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通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C座501号

  法定代表人:文桂勇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矿业、金融业、房地产、基础建设、公路、桥梁、农业、交通能源、食品业、旅游业、文化教育、中小企业的投资;煤炭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有效期开展经营),国内贸易;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贸易;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周转材料的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交通、楼宇智能系统及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通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6,656.10万元;净资产-77,193.30万元;营业收入5,940.90万元;净利润-3,514.8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国通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五)企业名称: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傅琴

  注册资金:人民币2,285.71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工程试验检测、工程材料试验;工程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租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办公设备、通信器材(除国家专控产品)、机电产品的销售;通信管道及光缆设备的租赁;公路养护、公路工程、交安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交通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施工劳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广告设施租赁;汽车租赁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系统集成(凭资质证经营);软件开发、销售与服务;广告设施质量检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科技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8,037.70万元;净资产15,380.40万元;营业收入12,314万元;净利润5,168.6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科技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六)企业名称: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广西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宏冠公司”)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C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鹏

  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咨询服务;建设工程审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决算审计;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通类科技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商务、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宏冠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4,422.50万元,净资产10,997.60万元,营业收入9,126.20万元,净利润3,597.2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宏冠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七)企业名称:广西旅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旅岛公司”)

  住所: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C3栋

  法定代表人:李柳仁

  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公开发行国内版书报刊、音像制品的零售;普通货运;对物流业的投资;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国内广告;会议会展服务;家禽养殖(具备养殖场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保健食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定在范围及有效期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以下仅供分支机构使用:预包装食品,瓶装酒,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中型餐馆;成品油零售(公司自身不经营,仅限具备条件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旅岛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5,923.30万元;净资产3,228万元;营业收入10,616.30万元;净利润650.3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旅岛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八)企业名称:广西凌云县山乡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凌云山乡公司”)

  住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百色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113号办公室(南片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钟能

  注册资金:人民币4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畜牧产品、茶叶购销、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购销、酒类经营;办公用品购销;自有房地产经营,设备及广告牌租赁服务,培训基地经营;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设备及配件、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劳保用品、文体用品、家具、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消防器材、安防设备、包装材料;汽车租赁;餐饮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礼仪服务;文化艺术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市场推广宣传;烟草制品的零售(以上项目凭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凌云山乡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528.60万元;净资产1,180万元;营业收入3,834.40万元;净利润327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凌云山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九)企业名称:南宁方德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方德公司”)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8号办公楼2楼413-417号房

  法定代表人:莫莉

  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会议、会展活动的策划,文化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业务),文化交流活动策划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票务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场地、房屋、汽车的租赁,物业服务;销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厨房设备、安防设备、多媒体设备、家用电器、电脑耗材、劳保用品、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家具、消防器材、健身器材、水暖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农副土特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除象牙及其制品);卷烟、雪茄、罚没烟草制品零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及销售(以上两项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方德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550.60万元;净资产1,098.60万元;营业收入2,057.30万元;净利润143.4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方德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十)广西新跨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跨越公司”)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7层709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石油化工、房地产、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旅游业的投资与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场地、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经营租赁;网上贸易代理、网上商务咨询,网络科技、信息科技、电子科技的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通用仓储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跨越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588.50万元;净资产2,380.30万元;营业收入194.10万元;净利润335.6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新跨越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十一)企业名称:广西春霞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春霞园公司”)

  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城春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酒店企业管理服务;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物业管理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对文化业、体育业、旅游业、酒店业、矿业、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商业的投资;批发兼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办公设备、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书画、家具(以上两项涉及许可项目的,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厅娱乐服务、室内体育场所服务、室外体育场所服务、保健按摩、食品加工销售、职业中介服务、家政服务、自来水供应、游乐园服务(以上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罚没烟草制品零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场地、房屋、汽车、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会议会展活动策划、票务代理、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春霞园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5,897.70万元;净资产12,713.10万元;营业收入2,347.80万元;净利润-1,354.4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春霞园公司是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十二)企业名称:南宁海蓝数据有限公司(简称“海蓝数据公司”)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26层03、05、06、07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麦国芳

  注册资金:人民币528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采集与数据存储服务;数据处理(电信业务经营管理除外);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档案文书整理、档案数字化技术服务及档案数据处理(以上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档案密集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耗材、数码产品及附属设备配件、文化用品、照相器材、安防设备、办公及家用电器;计算机、扫描仪及打印机租赁;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蓝数据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542.50万元;净资产-955.30 万元;营业收入1,658.60万元;净利润-989.7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海蓝数据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十三)企业名称: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捷通公司”)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2号广西铁投集团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余俊杰

  注册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智能终端的研发和制造;停车场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设计、开发、销售及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收费系统科技研发推广;非专控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监控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创业指导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捷通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19,761.80万元;净资产6,845.60万元;营业收入25,162万元;净利润860.8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捷通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十四)企业名称:广西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计算中心”)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2号广西铁投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廖宏

  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电子信息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信息技术认证认可服务;机电设备、工程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中心2020年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2,181.80万元,净资产18,553.50万元,营业收入7,533.80万元,净利润-3,584.5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计算中心是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是关联方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良好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定价原则:

  根据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1、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向五洲交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2、存款服务:财务公司为五洲交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的存款利率;3、信贷服务:财务公司向五洲交通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交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发放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4、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财务公司向交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二)商品采购、培训、会议、住宿等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办公楼出租、租赁广告牌、档案整理、OA系统开发、系统运维服务及移动支付服务、招标代理、租赁仓库商铺及配送物品等业务的定价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遵循双方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高速公路路面检测及桥梁检测费用参照行业标准,具有公允市场价格。

  (五)高速公路代管收入参照目前广西公路运营管理标准,具有公允的市场价格。

  本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诉讼及大额资产计提减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进行减值准备计提。

  一、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本期涉及诉讼项目大额单项计提资产减值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8个,建议冲回减值金额711万元。

  (一)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75.19万元。2018年11月2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 农业银行账号20016201040006294内存款975万元(轮封),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26日,收到五洋公司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25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洋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五洋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暂缓执行6个月,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年10月25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独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将大幅减弱。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933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坏账准备933万元。考虑到2020年该客户按期回款2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调整按90%减值准备,拟冲回减值27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59万元。

  (二)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0.31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投集团农业银行账号20016201040006294内存款950万元(轮封),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兴宁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3日,收到更源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仍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0月16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源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更源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建燃公司开具的商票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年10月25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100%的股权进行全部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全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将大幅减弱。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95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950万元。考虑到2020年该客户按期回款2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调整按90%计提减值准备,拟冲回减值27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75万元。

  (三)与王晓宁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利和公司因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3日收到《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2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原料罐、成品罐、甲酵罐、沥青罐、反应塔等设备作为质押担保,质押物被王晓宁私自处置,利和公司已向兴宁区法院举报王晓宁拒不执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王晓宁贷款本金500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00万。2020年因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预计可能收回部分资产,2020年拟调整按80%计提减值准备,拟冲回减值1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00万元。

  (四)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黄海乐、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11日收到奥润案件一审判决书,2019年9月17日奥润公司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8日收到奥润案件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2020年4月24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已受理执行,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年9月30日收到兴宁区法院执行款约54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奥润公司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合越公司2309万元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现奥润公司的诉讼已经判决,奥润公司被判支付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奥润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考虑到2020年有回款金额约5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奥润公司贷款本金余额446万元,拟按10%计提减值。故2020年拟转回减值5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累计计提减值45万元。

  (五)涉及诉讼的其他发放贷款合同纠纷

  涉及诉讼的其他发放贷款项目2020年有部分回款项目有4个,分别是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绿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潘飞,以上项目回款金额合计约8万元,故2020年拟冲回减值约8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2020年度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项目9个,建议计提坏账准备金额2,554万元,冲回减值金额739万元。

  (一)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收钢材贸易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贸易合作(以下简称“广钢公司”),投入贸易项目资金共计7,002万元,在2015年5月终止贸易合作后,当年偿还货款2,000万元,2016年还款1,251万元,2017年还款2,065万元,2018年还款540万元,2019年还款110万元,2020年还款0万元,累计收回贸易款项5,96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年3月岑罗公司对广钢公司进行走访,发现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虽然还在经营,但经营业务很不理想,亦无其他固定资产,虽经岑罗公司每月反复催促还款,但广钢公司以他们也在追收货款暂无能力支付为由不履行还款计划。岑罗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广钢公司与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价值3,428.22万元的财产。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广钢公司、纳金公司四个账户,共计106万元,与其所欠货款差额较大。鉴于广钢公司2020年还款金额为0,且目前冻结有效资产仅为106万元,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对贸易行业冲击力较大,广钢公司无其他实业资产,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出于谨慎性原则,拟将减值计提比例从2019年的70%调整到8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725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104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829万元。

  (二)应收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五洲交通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广西洲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祺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房地产公司”)三家公司各100%的股权,由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摘牌,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割手续。2020年末,五洲交通转让地产板块三家子公司后,形成了应收地产集团10,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收地产集团153,075万元承接的债务款、应收地产集团承担的过渡期标的公司欠付的利息2,482万元、应收地产集团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款的利息1,579万元,共计167,536万元。

  考虑到地产集团还款能力可靠,且有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为地产集团该笔款项提供担保。若地产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价款,铁投集团将对未偿还部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综上,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拟按0.5%计提减值838万元。

  (三)应收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与五洲地产公司和百色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元地产”),共同出资组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壮公司”)以合作开发位于田阳县的“五洲﹒锦绣壮乡”项目。为推进土地收储工作的开展,美壮公司于2012年1月5日与坛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3800万元用于支付“五洲﹒锦绣壮乡”项目征地款。2013年11月30日,美壮公司还款1400万元,剩余24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目前已逾期6年。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美壮公司分6次共还息590万元; 2018年10月18日,坛百公司和美壮公司签订调解协议;2019年1月3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830万元的事实;美壮公司2019年1月31日、2月1日分2次还款500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以美壮公司“田阳县美好生活广场”商铺进行以资抵债方式偿还。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百色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铺面,现已进入评估拍卖执行阶段。南宁中院执行庭通过摇号委托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美壮公司名下被保全的“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共计4363㎡商铺进行资产评估,2020年12月11日出具评估报告,上述资产评估价值2703.99万元。根据对田阳区房地产市场的调查了解,城区商品房临街商铺单价约为5000元/㎡-6000元/㎡。而美壮公司被保全的商铺处在高速公路出口,远离城区,周边无任何商业市场,位置处于周边低洼地带,长期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商铺真实价值极低,与法院评估的价值相差极大。同时,目前美壮公司尚未对被保全的商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期交易、过户等手续将难以办理,商铺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的期限也遥遥无期。以上因素将严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时对抵债商铺资产拍卖的成交率,预计将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回款的成功率极低。截止2020年12月31日,美壮项目账面欠款余额为2,315万元(含利息415万元),综合考虑,拟决定按80%计提减值。

  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1,157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69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 1,852万元。

  (四)应收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控股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容顺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容顺公司自2020年3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0年万通公司拟对容顺公司的应收款项874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五)应收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60.68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0日,兴通公司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下达裁定书:查封百铁公司投资建设的《嶺秀尚都住宅小区》的10套商铺、查封彭卫伦3处房产、冻结百铁公司4个银行账户、冻结彭卫伦6个银行账户、冻结黄爱敬5个银行账户。案件于2020年3月31日开庭。2020年5月15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百铁公司偿还兴通公司相关贸易款项及违约金。2020年6月10日,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随后兴通公司也对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费的请求提起上诉。2020年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该上诉案件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调解询问,2020年12月25日,南宁中院下达二审( 2020)桂01民终10421号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兴通公司增加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买卖合同:1.百铁公司以探矿权设定质押为兴通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彭卫伦、黄爱敬以其拥有的百铁公司共计518.37万元的出资额提供质押担保;3.彭卫伦、黄爱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兴通公司对涉案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彭卫伦、黄爱敬承担连带责任。故按70%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损失1,245万元。2020年因二审判决胜诉,将预付法院诉讼费62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按70%计提减值,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4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1,288万元。

  (六)应收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于2015 年6 月15 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 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应共同向岑罗公司返还诚意金3500万元,于2016年1-3月支付300万元,4-7月支付1200万元,8-12月支付2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按3年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由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负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珠公司已还本金2,980万元,剩余未还本金5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江珠公司收入主要为通行费收入,目前正常经营,年收入约2.16亿元,运营成本约0.3亿元。2020年经营虽受新冠疫情影响,但江珠公司总体偿还欠款的能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还款430万元,并承诺2021年还清款项,如不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2020年年底仍按50%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475万元,2020年拟冲回减值21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260万元。

  (七)应收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金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018年8月及2019年5月与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签订合同号为南金桥招合﹝2016﹞12号、JQBG201807012201、南金桥合2019-042号、南金桥合2019-043号的大棚及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为十二年(2016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0日)。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自交接日起三年内为免租期,免租期起止日期为自交接之日后满6个月起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点解释,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当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金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收江南公司租金1,776万元,扣除500万保证金,应收租金余额为1,27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目前江南公司均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约,未出现逾期情况。由于应收租金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产生,2020年末该应收款按2%计提坏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39 万元, 2020年减值转回1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26万元。

  (八)应收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隆公司”)为越南煤炭项目的下游客户,由于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圣公司”)存在纠纷,越南煤炭项目未完成结算手续,应收信威隆公司417万元。根据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14民终6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为双方合作终止后,万通公司向永正圣公司出具了保证金清算表,该清算表载明万通公司应退永正圣公司的保证金为-92.23万元 ,即表示永正圣公司向万通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万通公司应扣永正圣公司的相关款项,而永正圣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清算表的计算与事实不符,因此永正圣公司要求万通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该案件已经结案,应根据终审判决书及永正圣公司保证金清算表,对清算表中涉及的应收款项与保证金进行抵销。

  截至2019年12月31与本事项有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417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转回减值417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0万元。

  (九)应收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2013年10月开始,控股子公司万通公司的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开展汽车贸易,由进出口公司负责出资购买汽车,天堃公司负责销售,合同签署后,万通进出口公司共向天堃公司销售汽车36辆,合同总价1263.7万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天堃公司只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车款1169.52万元,尚有94.18万元车款未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多次派人到天堃公司催款,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车款。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18年1月提起诉讼。

  2018年7月5日收到法院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1.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汽车货款94.18万元;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4.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期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50%计付);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天堃公司负担。天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6日万通公司、万通进出口公司、天堃公司、王小兵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万通进出口公司将本案债权债务转让给万通公司,天堃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前转账100万给万通公司,本案债务了结。2020年9月17日收到王小兵代支付款项1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有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94万元。2020年收到天堃公司支付的款项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转回减值94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元。

  三、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准确反映公司存货中开发成本的资产状况,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为公司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包括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凭祥万通人才小高地项目、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三个项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1第0031号),采用剩余法对相关存货在2020年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评估。其中五洲商贸城中心项目存在一定的资产减值,账面价值15,615万元,评估价值13,541万元,评估减值2,074万元。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因周边的配套慢慢成熟有一定的资产价值回升,账面价值4,234万元,评估价值4,298万元,评估增值64万元。

  为了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2020年公司拟对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冲回存货减值准备 64万元,计提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减值2,074万元,合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2,010万元。

  四、存货-库存商品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库存商品—铁矿石账面金额729.49万元。根据广西航振工程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位于钦州和防城港两处铁矿石合计5990.8m3。该体积在2020年末未发生变化。根据2016年对万通进出口公司查封的防城港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的2.6万吨铁矿石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论书》(桂评价值字[2016]0076号),报告显示被查封的铁矿石2016年平均含铁量为47.771%。万通进出口公司账面的铁精粉是2014年从防城港市丰山金公司采购得来,推测万通进出口公司库存铁精粉含铁量已由65%下降至47%。2014至2016年,铁精粉含铁量18%,年平均含铁量下降6%。推测2020年铁精粉含铁量下降至=47%-6%*4=23%。现场查看,铁矿粉已堆积在一起时,无法区分不同品种的铁矿粉。推测剩余的铁矿粉和铁精粉平均含铁量下降约24%,分别为22%和31%。根据3种铁矿石的数量作为权重,可以推测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铁矿石的平均含铁量为26%。含铁量为65%左右的铁精粉密度在2.2-3.3吨/立方米。现场查看,铁矿石长期堆存于户外,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无防护膜。出于谨慎性考虑,选取2.2吨/立方米。由于实际含铁量下降,推测铁矿石1立方米=2.20吨*(26%/65%)=0.98吨,推测重量=5990.8*0.78=4672.82吨。

  经查看矿产资源网,鉴定基准日广西柳州地区铁精粉含铁量64%的铁精粉的价格为700元/吨,含铁量每增减1%,价差平均为18元(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书》(桂评价值字[2016]0076号)),那么含铁26%的铁精粉单价=700元/吨-(64%-26%)*18元/吨=16元/吨。因此:万通进出口公司铁矿石存货的价值=4672.82吨*16元/吨/10000=7.47万元。预计销售铁矿石存货将发生1%的销售费用,即:7.48*1%=0.07万元,因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7.4万元,铁矿石存货发生减值722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铁矿石存货累计计提712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补计提10万元坏账准备,累计计提铁矿石资产减值准备722万元。

  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计提减值的情况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万通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容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容顺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容顺公司自2020年3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0年万通公司拟对容顺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60万元减值损失。

  六、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合越公司计提减值的情况

  公司 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议案,2016年7月21日公司和黄海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依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6〕第121号),确定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转让价为3673.97万元。2016年7月26日公司向黄海乐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00万元,2016年7月27日新恒基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7月28日向黄海乐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00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向黄海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73.97万元。新恒基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物流贸易。2017年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减值测试评估项目资 产 评 估 报 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1〕第0032号),评估结果为60%股权的可回收金额为814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准备1,898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962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合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860万元。

  七、对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应收账款、大额资产等计提减值共计5,660万元,冲回减值共计1,514万元,合计减少2020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4,146万元。本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该项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二、 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要求境内A股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日期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准则规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分别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核心改变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二)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合并范围内所有的租赁业务梳理后,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2021年首次执行后,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执行该项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项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公司代码:600368                                                  公司简称:五洲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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