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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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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2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83.64万股的0.9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和光伏设备零部件的设计、加工与销售。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胡震、董事刘浩堂、董事鹿海军,独立董事吴洋、独立董事谭建国。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卢强、监事朱先财、职工监事易勋。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总经理刘浩堂、董事会秘书袁建军、财务总监张小林、副总经理徐建华、副总经理朱晓秋。

  (三)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83.64万股的0.97%。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标的股票数量为120.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683.64万股的0.95%。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3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0.18 元的50%,即10.09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1.00 元的50%,即10.50元/股。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比例”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时才可解除限售对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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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后离职的,应当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否则,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10、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或核销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回购时就“库存股”、授予日时就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如有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首先,就履行的回购义务冲减相关的负债,其次注销股本时冲减相关的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00万股。按照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190.64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2021年5月完成授予):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的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租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内容:为优化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结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24个月。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浙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进行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浙银金租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A6292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18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住所: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

  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名称:公司部分机器设备

  2. 类别:固定资产

  3. 权属:资产权属人为公司

  4. 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1. 承租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出租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4. 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5.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24个月

  6. 租赁利率:固定利率为5.4%

  7. 租赁设备所属权:自浙银金租向公司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浙银金租;租赁期限届满,在公司清偿完毕合同项下应付给浙银金租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前提下,公司向浙银金租支付留购价款后按“现时现状”留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次交易的租赁标的物从始至终由公司占有并使用,虽有所有权的转移,但不涉及到资产过户手续。

  五、本次融资租赁的目的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及风险: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电力”)签订《行车维保技术协议》。为保证公司在用行车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公司聘请振江电力对各行车进行每月定期维护保养及日常故障维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胡震先生回避了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进一步规范无锡市起重机安全工作,现要求各起重机使用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各起重机维保单位对各起重机进行每月定期的维保检查,并上传数据到市场监督局,也为保证公司在用行车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经双方协商后,就振江电力为公司提供行车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日常故障维修服务,发生如下关联交易:

  振江电力负责公司在用的176台行车定期维护保养及日常故障维修服务,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无非操作性事故:(1)每台设备每月定期检查,按年收费,2600元每台,共计457,600元。(2)日常故障维修服务。(如公司需要、振江电力可提供服务,费用按实际情况收取)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持有振江电力50%股权,并担任振江电力监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振江电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文虎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17号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太阳能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光伏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的设计、研究、开发、销售、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运营;室内外装饰工程、光伏电站、防雷工程、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力器材、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振江电力未经审计的报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振江电力总资产6,780.08万元,净资产2,658.20万元,负债4,121.88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57.95万元,净利润287.80万元。

  公司与振江电力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2020年度,公司向振江电力采购电力318.54万元,提供屋面租赁22.60万元,采购机电工程253.21万元;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振江电力采购机电工程275.23万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进一步规范无锡市起重机安全工作,现要求各起重机使用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各起重机维保单位对各起重机进行每月定期的维保检查,并上传数据到市场监督局,也为保证公司在用行车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经双方协商后,就振江电力为公司提供行车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日常故障维修服务,发生如下关联交易:

  振江电力负责公司在用的176台行车定期维护保养及日常故障维修服务,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无非操作性事故:(1)每台设备每月定期检查,按年收费,2600元每台,共计457,600元。(2)日常故障维修服务。(如公司需要、振江电力可提供服务,费用按实际情况收取)

  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起开始至2024年2月,付款按季度结算,振江电力提供6%的维保劳务发票。

  四、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聘请振江电力对各行车进行每月定期维护保养及日常故障维修,该等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在用行车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符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无锡市起重机安全工作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震先生回避了表决。

  本次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第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4)我们一致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借款事项概述

  (一)借款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的发展,满足其提船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总体融资成本,在不影响自身运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增加以自有资金向尚和海工提供借款额度10,000万元,合计提供借款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X5F7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俊

  成立时间:2016年06月24日

  注册资本:63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安装、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建筑工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9月30日,尚和海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4615.27万元,总负债为30,907.6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707.58万元,营业收入为3,440.37万元,净利润-854.09万元。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尚和海工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公司向尚和海工提供借款额度增加10,000万元,总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借款以公司转账至尚和海工指定账户之日起,借款期限两年,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安排分笔借款,借款利息以实际放款的总金额为基础计算,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后期尚和海工获得保险理赔后优先偿还公司借款。

  尚和海工股东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一重工”)及其实控人郑文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影响

  通过此次借款,有利于保证尚和海工的流动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总体融资成本,对尚和海工旗下海工船尽快提船,恢复风机吊装业务具有积极作用。此次公司向尚和海工提供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允。后期尚和海工获得保险理赔后优先偿还公司借款。零一重工及其实控人郑文俊为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借款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 3月25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刘浩堂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刘浩堂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并办理授予股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董事刘浩堂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016号公告。

  董事胡震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5、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017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4月19日13:30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 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3 月 25 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 2021 年 3月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卢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且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使管理层紧紧抓住行业发 展机遇,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本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016号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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