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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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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1-030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4号)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向11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747,45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85元/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58.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017,358.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8,982,599.7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1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05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子公司、监管银行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东方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于近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三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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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宁波慎则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慎则”)、东方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于近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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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广西慎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慎则”)、东方证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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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密尔克卫(烟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烟台)”)、东方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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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大正信(张家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信(张家港)”)、东方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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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化工物流”)、东方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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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方证券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斌、高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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