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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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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1-06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太证C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5月30日、6月19日、8月16日、9月6日、2020年4月25日、8月4日、8月15日、9月8日、2021年2月10日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诉讼及进展公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临2019-29、临2019-30、临2019-45、临2019-53、临2020-13、临2020-34、临2020-36、临2020-39、临2021-05)披露了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公司于2018年9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19年3月,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民初84号、(2018)吉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后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20年8月,公司与金鸿控股达成和解并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公司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

  (二)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因债券到期被告未履行兑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根据公司追加当事人申请诉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民初43号《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依法追加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

  (三)公司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联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西藏联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谷红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5月,法院作出(2019)粤0304民特1055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公司债权获得部分清偿。

  (五)公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开晓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7月,法院作出(2019)粤0304民特1050号、(2019)粤0304民特1051号、(2019)粤0304民特1052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2019年11月,质押股票被首封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司获得优先受偿。

  (六)公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4月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5月,法院作出(2019)粤0304民特1225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2020年7月,质押股票完成司法拍卖。2020年9月,法院作出(2019)粤0304执292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公司诉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融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5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6月,法院作出(2019)沪0115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2019年8月,法院作出(2019)沪0115执15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嘉兴融仁持有的ST厦华7,241.60万股股票。质押股票已完成司法拍卖。

  (八)公司诉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旭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1民初355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九)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因被告未履行偿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0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初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执249号之七、(2020)吉08执24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件执行。

  (二)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根据集中管辖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初26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三)公司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西藏联尔逾期未履行判决内容,公司于2021年2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执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四)公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公司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谷红亮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4,393.44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3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五)公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公司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开晓胜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12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12,321.9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335号、(2021)云01民初336号、(2021)云01民初3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六)公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20年9月,公司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质权。由于质权实现后公司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3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37,70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相关费用。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147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七)公司诉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9年11月,公司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质权,由于质权实现后公司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融资本金17,739.65万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相关费用。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3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本案。

  (八)公司诉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旭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回购款本金122,903,433.91元及相应的延期利息、违约金;公司有权就厦门旭熙质押的4,062,278股当代东方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厦门旭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判决尚在上诉期。

  (九)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集中管辖要求,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0月,由于银行账户冻结即将到期,公司向法院提起续封申请,2020年11月,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执保231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完成本次续封冻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此前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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