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庭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大恒及大恒创新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64,301,400元(目前估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对公司影响将取决于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
近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恒科技”)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2.7%,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及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恒持股比例:100%,以下简称“大恒创新”,与中国大恒合称“大恒公司”)就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被申请人”)存在的合同纠纷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缴费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申请时间:2021年3月19日
本次仲裁受理时间:2021年3月26日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
仲裁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一:(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忆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1--1号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集路88号C座6号楼
仲裁二:(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1层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集路88号C座6号楼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
中国大恒与苹果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苹果授权经销商协议》(即《2015年经销商协议》),根据该协议,苹果公司指定中国大恒作为其授权经销商。2017年11月,苹果公司与中国大恒签订《2017年教育经销商协议》。2018年3月,苹果公司与大恒创新签订《2018年企业经销商协议》。围绕上述协议,苹果公司与大恒公司签订了若干子协议,如返利活动协议和促销活动协议(两者统称“返利协议”),进一步规定大恒公司购买和转售苹果公司产品的详细情形。
2020年初,苹果公司称其发现中国大恒未能严格按约履行相关协议。其后,苹果公司通知大恒公司,其将不予支付应支付给大恒公司的销售返利共计人民币73,901,399.55元。自争议以来,大恒公司对双方返利协议及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梳理与核对,并对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员工个人不当操作情形进行整改,同时,大恒公司多次向苹果公司提出协商请求,以便期望双方能够友好地解决此事,均未得到解决。
截至目前,苹果公司仍未支付应属于大恒公司共计73,901,399.55元的销售返利,其中,苹果公司应向中国大恒支付的返利为62,953,253元,应向大恒创新支付的返利为10,948,147元。大恒公司本着处理问题的态度将中国大恒2017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第三季度期间通过经销苹果产品所得的人民币9,600,000元扣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 仲裁的案件请求
仲裁一:
请求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返利人民币53,353,253元(目前估计);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对上述全部款项自2020年6月逾期不付之日起,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85%的利率支付利息;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二:
请求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返利人民币10,948,147元(目前估计);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对上述全部款项自2020年6月逾期不付之日起,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85%的利率支付利息;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仲裁尚处受理阶段,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全额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仲裁进展情况、仲裁判决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仲裁尚处受理阶段,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全额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