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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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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3月25日

  经营范围: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类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类项目许可后经营)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研发、生产、销售(限自产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医疗器械销售。(依法律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股100%。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奥美克医疗总资产为16,087.79万元,净资产为11,968.75万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 6,992.26万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奥美克医疗总资产为16,834.68万元,净资产为13,062.3万元,2021年1-2月实现净利润1,310.97万元。

  四、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的情况

  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向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向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本次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及淄博海泰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奥美克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使用上述借款款项。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及全资子公司奥美克医疗进行借款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借款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向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该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借款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及奥美克医疗进行借款以实施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出具的《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06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90号《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5日出具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元:万元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产品品种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期限范围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有序实施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现金管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含6亿)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07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聘任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薛欢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薛欢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薛欢女士联系方式:

  电话:0532-88706015

  传真:0532-88705263

  邮箱:investment@novelbeam.com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附:简历

  薛欢,198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华南理工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松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今,任职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秘助理职位,并于2020年获得上交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薛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编号:2021-008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 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582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

  3. 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2.06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17.53亿元)。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94家,收费总额人民币4.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 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林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5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15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拥有超过 10 年为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及申报会计师服务经验。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宁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20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在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上市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执业经验。

  报告签字会计师蔡继康,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7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在制造业、生物医药、贸易服务等行业的上市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执业经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83万元。2021年度,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市场一般情况,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经验、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综合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执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严格执行制定的审计计划,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良好工作水平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有关2021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情况及服务质量确定相关费用。本议案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五)本次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09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本公司从关联方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租赁房屋的关联交易为240万元。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出租房屋的关联交易为2230万元。关联董事zheng Anmin(郑安民)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有关2021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预计 2020年度与Suprema集团、美国飞锐光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飞锐)、SiVal Instruments, Inc.、Chivalry Health Inc.、苏州国科美润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青岛国健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健海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对日常关联交易涉及的各关联人情况分别进行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Suprema集团-Suprema ID Inc.

  ■

  1. 美国飞锐光谱有限公司

  ■

  2. SiVal Instruments, Inc.

  ■

  3. Chivalry Health Inc.

  ■

  4. 苏州国科美润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

  5. 青岛国健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一)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具体的关联关系,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

  (二)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前次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对公司结算的款项不会形成坏账。公司及子公司将就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订单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销售的主要情况

  关联销售产品主要包括:向Suprema ID INC 销售的产品主要是指纹仪及指纹仪配件;向美国飞锐销售产品主要是一些光学类元器件;向苏州国科美润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是光源和适配器;向国健海泰销售的主要是一些硬镜的维修服务。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公司根据产品的制造成本加上拟定利润系数来确定,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定。主要采取由购买方直接下单的方式,在订单合同中约定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运输方式、 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信息。

  (二)关联采购的主要情况

  关联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向Suprema ID INC采购的原材料主要是指纹仪电路板芯片;向美国飞锐主要采购是镀膜机配件、块料等;以上采购物料均是公司所必须的产品部件。产品价格均是市场公允定价,双方签订了相关采购定价协议,主要采取由公司直接下单的方式,在订单合同中约定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信息。

  (三)关联方提供劳务的主要情况

  本关联交易主要是由公司的联营企业青岛国健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为公司提供国内销售渠道,开发国内市场。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定价系以市场价格为标准

  (四)关联租赁的主要情况

  关联交易租赁中公司全资孙公司美国奥美克医疗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美国飞锐光谱租赁办公场地6,500 平方英尺并以每季度金31065.3美元的价格支付租金,定价系以当地租赁标准.

  关联交易中公司向关联方青岛国健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605平方米,共计租金229,900元,另外水费、电费、服务费也一并计入房租合同中,其中水费按照水表技术,5.3元/吨;电费按照单层电表度数据实结算,0.95元/度;服务费每平米60元/年,定价系以当地租赁标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购买劳务和材料,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进行此类关联交易,能够节约和降低采购费用,有利于保证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接受关联方劳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价格将以市场定价为依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10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7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克医疗”)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将与青岛奥美克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同意拟向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海泰”)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向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本次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及淄博海泰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奥美克医疗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使用上述借款款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以下三方协议: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于2021年3月2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奥美克医疗于2021年3月2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丙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010078801500004635,截至 2021年 3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本次发行中由甲方二实施的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方二和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专户内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甲方一应当对甲方二使用专户内募集资金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含由甲方二实施的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和/或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南涛、郁韡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二)甲方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2905449910808,截至 2021年 3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本次发行中由甲方二实施的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方二和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专户内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甲方一应当对甲方二使用专户内募集资金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含由甲方二实施的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和/或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南涛、郁韡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11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4月16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16日

  至2021年4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5-11已经公司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2、5、6、8、10已经公司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不适用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4月13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16:30。

  (二)登记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海泰新光五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 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4月13日下午16:3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 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 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 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

  六、 其他事项

  (一)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鼓励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

  联系电话:0532-88706015

  联系人:  薛欢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1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经营目标、考核体系以及相关岗位职责等并参考市场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标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1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薪酬标准

  (一)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2021年薪酬标准为7万元(含税)/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执行所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未在公司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监事薪酬

  公司监事会成员为公司员工,以其所在的岗位确定薪酬,公司监事会成员为非公司员工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任职岗位,并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上述人员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三、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市场行业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将董事的薪酬方案的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薪酬执行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13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人民币4.00元(含税)现金股利。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6,351,767.88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若以截至2021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34,792,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6.11%。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回报投资者的初衷,符合《公司章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关于分红政策的要求,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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