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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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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20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14:00点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14,274.54万元。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控制合同履行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敬权、谢春龙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敬权、谢春龙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六、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的鉴证报告;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股份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6、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20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14:00在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四、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五、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因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六、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文件批复,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054,71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5,945,283.0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2021)00022号《验证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3月10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资金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及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71663600003390,截止2021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33840.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2,000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9899991013000044044,截止2021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35159.9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00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新建项目、绿色节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4、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中信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肇睿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民化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指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71663600003400,截止2021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2,000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肇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威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中“甲方一”指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指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乙方”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6800010013000084191,截止2021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0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新建项目、绿色节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肇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利民化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新威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民股份”)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9,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债券期限为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054,71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945,283.0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3月5日全部到账,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21]00022号验资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000.00万元(含98,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3月1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14,274.54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0297号】,确认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14,274.54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相关审批程序

  2021年3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4,274.54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专项意见

  1、会计师鉴证报告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 2021年3月22日出具“天衡专字(2021)00297号”《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如下: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伟建先生、张晓彤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利民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相关发行文件中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且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利民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五、备查文件:

  8、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9、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10、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的鉴证报告;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1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公司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建设或设备采购相关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按照公司支付流程申请款项,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支付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财务部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或背书转让)汇票支付与置换不规范等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控制合同履行风险,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伟建先生、张晓彤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利民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利民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1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股份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16、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民股份”)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9,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债券期限为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054,71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945,283.0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3月5日全部到账,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21]000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000.00万元(含98,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12,000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学”)实施;年产500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新建项目、绿色节能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远”)实施,公司拟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向利民化学提供不超过33,840.05万元的募集资金借款、向新威远提供不超过35,159.95万元的募集资金借款,利民化学、新威远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公司支付利息。

  四、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一)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201JQJ9R;

  2、注册地: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许宜伟;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9年9月4日;

  6、经营范围:农药原药、剂型及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名称及生产类型按农药生产许可证书、属危险化学品的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化工原料、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146,798.02万元,净资产为81,563.81万元,营业收入97,589.06万元,净利润11,815.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61099009J;

  2、注册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

  3、法定代表人:张庆;

  4、注册资本:4,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04年7月16日;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阿维菌素、泰妙菌素、多杀菌素、饲用金霉素的原料药、制剂、粉剂、散剂、预混剂以及相关农兽药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农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9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50,520.56万元,净资产为18,654.40万元,营业收入39,181.37万元,净利润5,692.1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伟建先生、张晓彤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利民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七、备查文件:

  17、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18、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股份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20、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2018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4.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1月6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9日上市。

  6、2019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3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确定2019年9月2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5.70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17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9月19日上市。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87.99万股。

  12、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283,500,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62-0.35-0.3)÷(1+0.3)=3.82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已经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激励对象徐福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公司向徐福丹授予20,000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每次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40%。

  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徐福丹符合前二次解锁条件,公司已经办理了前二次相关解锁事宜。

  2020年4月23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86,557,5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回购数量=20,000股x40% x(1+0.3)=10,400股

  (2)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3.82元/股,回购金额为39,728元,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徐福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5,015,010股的0.2074%,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28%。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10,4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72,524,841股减少为372,514,441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72,524,841元减少为372,514,441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所涉减少激励对象人数仅1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徐福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40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因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份总数由372,524,841股减少至372,514,441股。针对上述股本变更事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72,524,841元变更为372,514,441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或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

  2、申报时间:2021年03月27日至2021年05月1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3、联系人:陶旭玮

  4、联系电话:0516-88984525

  5、传真号码:0516-88984525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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