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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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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公告编号:2021-02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及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2021年3月25日已交易了9个交易日,剩余21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8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核实的其他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公告编号:2021-02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0,700万元本金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黑01民初48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6日,金丰典当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兴远”)3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为工大高新的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等文件签订后,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1份,当金1,000万元。当票签订后,原告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发放了当金700万元。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金丰典当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当金700万元;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当期内综合费用558,600元;

  (3)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逾期综合费用、当金违约金、综合费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律师代理费25,000元;

  (5)如被告工大高新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金丰典当对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3,000万元股权[(自贸)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6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对本判决第(1)、(2)、(3)、(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金丰典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35.86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上海程度负担72,267.87元,由原告金丰典当负担3,967.99元。

  (二)(2020)黑01民初59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丰典当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工大高总

  被告三:工大集团

  被告四: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新创”)

  被告五: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7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其所持有的存货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为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2份,当金均为5,000万元。当票签订后,原告发放了当金10,000万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额为10,000万元。随后签订当票2份,金额均为5,000万元,典当期限均为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出具了担保确认函,确认该笔续当贷款在担保人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期间范围内。

  2018年10月26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额为10,000万元。随后签订当票2份,金额均为5,000万元,典当期限均为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对《续当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次续当申请将当物变更为大华新创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

  2018年12月28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额为10,000万元。同日签订当票2份,金额均为5,000万元,典当期限分别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29日、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对《续当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原告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当金10,000万元;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综合费用650万元;

  (3)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逾期综合费用、当金违约金、综合费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律师代理费98,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66,480元;

  (5)如被告工大高新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金丰典当对大华新创的天津兴远4,000万元股权[(自贸)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69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对本判决第(1)、(2)、(3)、(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金丰典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926.57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大华新创负担626,809.91元,由原告金丰典当负担34,117.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大华新创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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