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21-00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于2021年3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人,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任王相军和柏春光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如下:
王相军先生,1973年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华电能源富拉尔基发电厂副厂长、党委委员,华电能源富拉尔基热电厂厂长、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柏春光先生,1973年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华电能源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副厂长、党委委员,华电能源哈尔滨热电厂厂长、执行董事,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决定在本部设立审计部。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21-007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电厂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电厂——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以下简称“哈三电厂”)近期累计发生诉讼案件共3起,累计涉及金额约1,26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哈三电厂近期累计发生诉讼案件3起,累计涉及金额约1,262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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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0年9月30日哈三电厂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供热合同纠纷分别起诉呼兰一中、亿兴公司和明悦公司,因疫情防控哈三电厂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微信收到松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预缴费通知单,3起案件已正式立案,尚未开庭。2021年3月24日,哈三电厂将上述诉讼立案情况告知公司。
1、哈三电厂起诉呼兰一中
2012年,原告与呼兰区新一中建设指挥部经协商,签订了《供用热及入网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被告)申请加入甲方(原告)热力管网用热。用热地点为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一中学(小区)共4栋。甲方按哈尔滨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新调整热价标准收取热费。热费缴费方式为开栓供热前,乙方一次性将当期开栓供热的总热费交给甲方,否则甲方不给开栓供热。自2019年10月份开栓以来,原告曾多次向呼兰一中催缴2019-2020年度的热费,对方均以区财政不予拨款为由拒绝缴纳其所欠热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2020供暖年度热费217万元,支付拖欠热费逾期违约金,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给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自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约为39万元,上述请求暂合计为256万元。
2、哈三电厂起诉亿兴公司
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供用热及入网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被告)申请加入甲方(原告)热力管网用热,用热地点为柒季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西侧)共1栋(78#楼)。乙方按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52元标准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若乙方后续建筑面积陆续开发,必须在当年的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新开发的建筑面积报给甲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于当年8月20日前签订当年的《供用热及入网协议》,并一次缴纳当年的热网建设费。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新调整热价标准收取热费。热费缴费方式为开栓供热前,乙方一次性将当期开栓供热的总热费交给甲方,否则甲方不给开栓供热。2018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用热及入网协议》,供热范围为柒季城81#、82#楼,约定费用标准与违约责任同上。原告于2009年为被告所建裕发新城小区、柒季城小区供热,但被告自2010-2011年度起,至2013-2014年拖欠原告裕发新城小区供热费用。自2014-2015年度起,每年均拖欠原告供热基础费。2015-2016年度起,每年均拖欠原告供热费用。原告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多次催缴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热费及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本金333万元,支付拖欠热费及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逾期违约金暂合计75万元,上述请求暂合计为408万元。
3、哈三电厂起诉明悦公司
2016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用热及入网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被告)申请加入甲方(原告)热力管网用热。用热地点为哈尔滨市广电住宅(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世纪路南、上海大街西)(小区)共3栋(会馆、分会所、物业中心)。乙方按每平米建筑面积52元标准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若乙方后续建筑面积陆续开发,必须在当年的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新开发的建筑面积报给甲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于当年8月20日前签订当年的《供用热及入网协议》,并一次缴纳当年的热网建设费。原告于2016年开始向被告方供热,但被告自2015-2016年度起,每年均拖欠原告供热基础费。原告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多次催缴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热费合计368万元;支付上述欠款逾期违约金,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给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约为230万元,上述请求暂合计为598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