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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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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03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4号文核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824,175股,发行价格为4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62.5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902,874.7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3,097,087.7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1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1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的相关事宜。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11050172790009999888,截止2021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7,996,199,962.5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吉喆、谢晶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后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03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4号文核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824,175股,发行价格为4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62.5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902,874.7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3,097,087.7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1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1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的相关事宜。公司及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洋浦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金丝楠膜材料有限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各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3月17日,上述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公司及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亦将于近期与各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洋浦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金丝楠膜材料有限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甲方1与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1之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吉喆、谢晶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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