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资管时代·基金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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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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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尽责“加法”
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

  (上接A01版)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更大、要求更为严格。

  从提高“可批性”

  到保证“可投性”

  易会满强调,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发行人上市的“可批性”,也就是要获得审核通过;现在应该是要保证发行人的“可投性”,也就是能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这对“看门人”的要求实际上更高了。

  “中介机构还要成为潜力标的的‘引路人’和公允价格的‘话事人’。在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之外,中介机构需提高规范公司治理、指导企业发展、聚合市场资源的能力,推动企业迅速成长。同时,中介机构要能够明确企业未来现金流正确折现的公允价值,并且引导市场认可这一公允价值,形成基于理性判断和价值投资的定价权。”田利辉说。

  李湛表示,注册制下IPO更加市场化,证券公司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发行人的中介角色进一步强化,同时也对投行的资本实力、定价能力、销售能力、风控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型证券公司在研究定价、资本实力等方面更具优势,注册制下行业马太效应将加剧。

  夯实制度基础 提升执业质量

  易会满指出,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资本市场的市场属性极强,规范要求极高,必须要有一套公开透明、连续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体系,这样才能行稳致远。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

  据消息人士介绍,监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逐步提升保荐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标准化水平。积极推进保荐机构执业标准体系的建设,重点考虑对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辅导验收等制度规则加以完善,细化执业标准,提高可操作性。逐步构建起全面覆盖、责任清晰、层级分明的执业规则体系,进一步研究明确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同时,考虑进一步研究优化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

  该人士介绍,针对“一查就撤”“带病闯关”“提前占坑”等市场关注的问题,监管部门会结合IPO申报项目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情况,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坚决遏制乱象。此外,监管部门还在推动构建投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保荐业务全链条、质控全流程、公司治理全方位的跟踪评价,做到过程留痕,实时评价,结果公开,让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优胜劣汰”作用,促进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切实把好“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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