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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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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25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113)。

  二、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19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4)

  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股票价格已超过回购股份价格的上限即15.00元/股,而回购股份的总金额尚未达到回购规模的下限50,000万元,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15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8元/股”。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3月2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37,165,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7.0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509,974,546.91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11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8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467,409,496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16,852,374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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