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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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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安吉众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1 年 4 月 6 日上午 9 点至 11:30 点,下午 13:00 点 至 16:00 点。

  (二) 登记地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

  (三) 登记方式:

  1、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

  3、委托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委托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异地股东可于 2020 年 4 月 6日下午 16:00 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需要提供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附联系电话,并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 会议联系人:洪恩杰 张守佳

  (五) 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435-3949249

  传真:0435-3949616

  六、 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地址、邮编、传真、联系人

  通信地址:中国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

  邮 编:134001

  联系电话:0435-3949249

  传 真:0435-3949616

  联系人:洪恩杰 张守佳

  (二)会务费用: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编号:临2021-02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3月18-22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停牌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9:30至2021年3月22日15:00。

  2021年3月23日,公司已经公告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补充更正公告》以及对应的权益变动公告,《非公开发行预案》及对应的配套公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对应的配套公告,以及其他的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相关公告。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A股股票将于2021年3 月23日(星期二) 开市起复牌。

  相关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3月23日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通葡

  股票代码:6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吴玉华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晓琦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205号楼3至4层1-302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安吉众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岩路236号1幢204室-25

  信息披露义务人4: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宿迁市宿豫区电商园区恒通大厦3楼307室QSWL-000015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吴玉华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晓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安吉众虹

  1、安吉众虹基本情况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吉众虹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如下:

  ■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陈晓琦”和“(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吴玉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宿迁众晟

  1、宿迁众晟基本情况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宿迁众晟的股东及出资份额如下:

  ■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宿迁众晟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股权及控制关系

  ■

  吴玉华、陈晓琦各自持有安吉众虹及宿迁众晟50%的股权,共同持有安吉众虹及宿迁众晟100%的股权。2021年3月17日,吴玉华、陈晓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一)吴玉华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

  (二)陈晓琦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吴玉华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二)陈晓琦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3)安吉众虹、宿迁众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安吉众虹、宿迁众晟系吴玉华、陈晓琦共同控制的企业,系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本次交易前,宿迁众晟设有一全资子公司宿迁文竹,安吉众虹无控制的企业,宿迁文竹及关联企业情况见本节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之“(一)吴玉华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和“(二)陈晓琦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2021年3月17日,吴玉华、陈晓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吴玉华与陈晓琦互为一致行动人,安吉众虹、宿迁众晟为吴玉华、陈晓琦共同控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吴玉华、陈晓琦为自然人,不涉及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安吉众虹系2021年2月成立的合伙企业,宿迁众晟系2021年3月成立的有限公司,安吉众虹和宿迁众晟系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尚未编制财务报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吴玉华、陈晓琦为自然人,不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安吉众虹和宿迁众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吴玉华、陈晓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不涉及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或者仲裁。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以及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玉华、陈晓琦、安吉众虹、宿迁众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吴玉华持有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新三板挂牌公司1家,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吴玉华持有5%股份以上保理公司2家,具体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一方面是看好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的价值,另一方面是结合自身在投资管理、产业规划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通葡股份的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所述构成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和非公开增发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通葡股份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吴玉华、陈晓琦及其控制的公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安吉众虹、宿迁众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1年3月17日,安吉众虹与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安吉众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20,018,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47%。2021年3月23日,通葡股份披露了《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玉华、陈晓琦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分别通过二级市场增持200万股通葡股份的股权,二人拟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400万股通葡股份的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

  2021年3月18日,宿迁众晟与通葡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2021年3月23日,通葡股份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宿迁众晟拟认购上市公司100,000,000股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

  安吉众虹、宿迁众晟系吴玉华、陈晓琦分别持股50%的共同控制公司,2021年3月17日,吴玉华、陈晓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将就上市公司全部重大事项保持一致。吴玉华、陈晓琦将通过上述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等方式直接、间接持有公司24.80%的表决权,吴玉华、陈晓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安吉众虹与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持有的上市公司20,018,700股股份;吴玉华、陈晓琦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取得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权;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将通过参与上市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100,000,000股股权。

  安吉众虹、宿迁众晟系吴玉华、陈晓琦分别持股50%的共同控制公司,2021年3月17日,吴玉华、陈晓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将就上市公司全部重大事项保持一致。吴玉华、陈晓琦将通过上述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等方式直接、间接持有公司24.80%的表决权,吴玉华、陈晓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股份转让

  安吉众虹与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持有的上市公司5.0047%股份,以下为安吉众虹与吉祥大酒、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1: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转让方2:刘淑兰

  转让方3:杜颖

  转让方4:姜野

  转让方5:王春海

  受让方:安吉众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的转让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各方同意,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股份为上市公司2,001.87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

  (2)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

  3、标的股份的价款、支付

  (1)股份转让款的构成

  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款总额为6,205.80万元,每股转让价格为3.10元/股。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1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6,138万元,向转让方2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13.24万元,向转让方3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31.03万元,向转让方4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13.76万元,向转让方5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9.77万元。

  (3)受让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款后,受让方在任何时间不需要再向转让方或其债权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以购买标的股份。

  4、先决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完成之日起开始生效:

  (1)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如有)在《股份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已经分别合法、有效地取得其内部、外部授权、批准(如适用)。

  (二)二级市场增持

  吴玉华、陈晓琦将于未来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200万股通葡股份的股权,二人拟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400万股通葡股份的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

  2021年3月18日,宿迁众晟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2、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款项支付等主要条款

  (1)认购价格和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乙方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乙方应向公司支付的股票认购款总额为发行价格乘以乙方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认购股份价款缴纳通知,乙方根据缴款通知的要求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非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各自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3)限售期与减持

  乙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乙方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乙方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承诺,乙方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不会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配合减持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2)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①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②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③因证券市场或行业波动等原因,公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现有助于公司发展之目的;

  ④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4、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本协议已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形的适用相关具体约定;

  (2)本协议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足额赔偿。

  本协议成立后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前按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的1%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同时,双方约定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乙向甲方指定账户缴存募集资金总额1%的认购保证金。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1)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2)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或/和(3)如因证券市场或行业波动等原因,甲方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现有助于公司发展之目的时,甲方董事会单方终止本协议,导致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甲方违约。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转让方1所持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转让方1与受让方同意受让方代替转让方1向其债权人/质押权人清偿相应债务本息6,138万元,以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安吉众虹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1年3月17日,经安吉众虹合伙人陈晓琦、吴玉华一致同意受让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持有的通葡股份5.0047%股份等相关事项。

  (二)宿迁众晟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1年3月18日,经宿迁众晟执行董事和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宿迁众晟与通葡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三)通葡股份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1年3月18日,通葡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与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通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通葡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2)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目前存在违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现实际控制人尹兵、控股股东吉祥嘉德,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采取了积极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若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不如预期,本次非公开增发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就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资金来源事宜,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安吉众虹、宿迁众晟已经出具承诺,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和结构化安排的情形,除吴玉华、陈晓琦及其目前控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以未经许可或未披露的方式、交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任何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具体计划或者具体方案。

  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拟收购吴玉华、陈晓琦持有的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9%股权,上市公司以相关债权和部分现金作为支付对价,交易价格由评估价值确定。

  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具体计划或具体方案。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任、选聘的公告。除已经进行信息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外,公司将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审慎确定后续调整方案。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或安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具体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3、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承诺人。

  (二)资产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承诺人;

  2、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

  2、保证除合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

  3、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上述承诺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权益变动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本人/本公司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果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提供无差异的机会给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机会的条件。

  (四)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上述承诺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除本报告书第八节所列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交易。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未来关联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采取如下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资产,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前24个月内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9年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玉华控制的深圳市前海现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019年度的上述关联交易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的上述关联交易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交易均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定价公允。

  除上述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及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二、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拟收购吴玉华、陈晓琦持有的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9%股权,上市公司以相关债权和部分现金作为支付对价,交易价格由评估价值确定。

  未来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根据自身融资需求,选择向深圳市前海现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保理融资,将根据该交易的实际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详情请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六节“后续计划”之“二、未来12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吴玉华、陈晓琦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资料。

  安吉众虹系2021年2月成立的合伙企业,宿迁众晟系2021年3月成立的有限公司,安吉众虹、宿迁众晟系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尚未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2、安吉众虹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3、安吉众虹与吉祥大酒店、杜颖、姜野、刘淑兰、王春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4、吴玉华、陈晓琦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5、《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

  6、《关于吴玉华、陈晓琦通过二级市场增持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玉华

  2021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晓琦

  2021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众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1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宿迁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月日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通葡

  股票代码:6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兵

  住所/通讯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222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2228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22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尹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2——吉祥大酒店

  吉祥大酒店基本情况如下:

  ■

  3、一致行动人——吉祥嘉德

  吉祥嘉德基本情况如下: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

  尹兵持有吉祥大酒店100%的股权,并通过吉祥大酒店持有吉祥嘉德72.12%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的通葡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兵先生、吉祥大酒店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尹兵先生因为个人事业方向转变,决定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吉祥大酒店与安吉众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吉祥大酒店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继续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1年3月17日,吉祥大酒店与安吉众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吉祥大酒店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吉祥大酒店与安吉众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吉祥大酒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95%股份转让给安吉众虹,以下为吉祥大酒店与安吉众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1: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转让方2:刘淑兰

  转让方3:杜颖

  转让方4:姜野

  转让方5:王春海

  受让方:安吉众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的转让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各方同意,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股份为上市公司2,001.87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

  (2)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

  3、标的股份的价款、支付

  (1)股份转让款的构成

  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款总额为6,205.80万元,每股转让价格为3.10元/股。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1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6,138万元,向转让方2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13.24万元,向转让方3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31.03万元,向转让方4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13.76万元,向转让方5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9.77万元。

  (3)受让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款后,受让方在任何时间不需要再向转让方或其债权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以购买标的股份。

  4、先决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完成之日起开始生效:

  (1)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如有)在《股份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已经分别合法、有效地取得其内部、外部授权、批准(如适用)。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转让方1所持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转让方1与受让方同意受让方代替转让方1向其债权人/质押权人清偿相应债务本息6,138万元,以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2、吉祥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吉祥嘉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尹兵

  2021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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