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9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马英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马英军先生简历详见文尾附件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马英军先生简历

  马英军,男,1969年6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住权,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硕士,注册会计师。曾在峰峰矿务局、河北通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曾任苏宁电器集团总监助理兼财务审计部经理;国美电器集团监察中心总监助理兼内审部负责人;首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核部部长、下属钼矿公司董事长;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经济运行部部长;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银川中小微企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中国融资担保协会副会长、宁夏金融促进会会长、宁夏小贷同业协会会长。

  马英军先生与公司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英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10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达正茂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达正茂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达正茂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达正茂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达正茂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公司董事会对达正茂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马英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马英军先生简历

  马英军,男,1969年6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住权,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硕士,注册会计师。曾在峰峰矿务局、河北通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曾任苏宁电器集团总监助理兼财务审计部经理;国美电器集团监察中心总监助理兼内审部负责人;首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核部部长、下属钼矿公司董事长;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经济运行部部长;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银川中小微企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中国融资担保协会副会长、宁夏金融促进会会长、宁夏小贷同业协会会长。

  马英军先生与公司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英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11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钾国际”、“申请执行人”)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被执行人”)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受理后,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2017年5月,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东凌实业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704,476.50元。2019年10月,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将本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东凌实业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及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公司承担。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2021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凌实业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年2月,东凌实业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公司向东凌实业发出《催告函》,督促东凌实业尽快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鉴于经多次催告,东凌实业仍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2021年3月,公司向广东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亚钾国际依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向广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冻结东凌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2,000万股。

  上述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8月19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24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6日、2021年3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2017-074)、《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2021-007)。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广东高院将本案指定广州中院执行。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1479号],裁定情况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128,058(含执行费170,358元)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东凌实业应支付的违约金,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1479号]。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12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冻结明细,获悉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东凌实业与公司控股股东牡丹江国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国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东凌实业合计持有公司167,298,544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22.10%。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

  2017年3月,公司就东凌实业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受理后,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2017年5月,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东凌实业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 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704,476.50元。2019年10月,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将本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东凌实业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及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公司承担。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2021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凌实业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年2月,东凌实业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公司向东凌实业发出《催告函》,督促东凌实业尽快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鉴于经多次催告,东凌实业仍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2021年3月,公司向广东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亚钾国际依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向广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冻结东凌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2,000万股。

  广东高院将本案指定广州中院执行。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1479号],广州中院裁定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东凌实业价值人民币103,128,058(含执行费170,358元)元的财产。2021年3月19日,广州中院冻结东凌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2,000万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凌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83,649,277股,占公司总股本(756,903,272股)的11.05%,东凌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20,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3.91%,占公司总股本的2.64%。

  国富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83,649,277股,占公司总股本(756,903,272股)的11.05%,国富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被司法冻结。

  国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东凌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合计20,000,000股,占其合计所持有公司股份(167,298,544股)的11.95%,占公司总股本的2.64%。

  ■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达正茂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达正茂先生辞职后,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并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履职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马英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对马英军先生的聘任,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马英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聘任马英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赵天博、王军、潘同文

  2021年3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