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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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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二)中铝物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家骍,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灯具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10层1002单元房间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物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163,888,194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102,688,51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9,750,436,363元,净利润人民币72,981,948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物资有限公司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三级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铝物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物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芳,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洗染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城市绿化管理;树木种植经营;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日用家电零售;文具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用口罩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电业务;餐饮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昌盛街。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9,132,300.65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3,366,028.60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57,296,364.74元,净利润人民币2,001,037.58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0,824,034.48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3,775,269.07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7,055,975.57元,净利润人民币165,222.33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四级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四)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柴永成,注册资本502,58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以下各项限分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及铁路运输相关服务;煤炭销售;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营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搬运装卸、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2,375,580,986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6,281,757,17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932,707,854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336,738,019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1,516,061,88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6,090,069,67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120,501,454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70,789,320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84,08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控股股东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五)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海瑞,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装卸。煤炭开采、医疗、安全培训(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彭阳县王洼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6,554,511,29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982,364,605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137,866,787元,净利润人民币207,687,818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6,417,203,243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959,620,670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315,815,930元,净利润人民币-35,506,893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六)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建强,注册资本106,99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煤矿项目筹建,煤矿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20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549,091,142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175,069,27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590,429,001元,净利润人民币16,054,127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541,625,973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164,582,020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6,845,365元,净利润人民币-20,033,793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5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法定代表人为敖宏注,注册资本1,702,267.2951万元人民币(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注:根据工商公开信息查询,中国铝业目前法定代表人为卢东亮先生,根据中国铝业2020年5月1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任及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8),中国铝业董事敖宏先生代行中国铝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经营范围:铝土矿、石灰岩的开采(有效期至2031年9月);道路运输(普通货物,限广西、贵州分公司经营);铝、镁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蒸压粉煤灰砖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碳素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工业水电汽、工业用氧气和氮气的生产、销售;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机械设备制造、备件、非标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检修;汽车和工程机械修理、特种工艺车制造和销售;材料检验分析;电讯通信、测控仪器的安装、维修、检定和销售;自动测量控制、网络、软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经营办公自动化、仪器仪表;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发电;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人民币2,03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47亿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90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8.51亿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95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44亿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33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4.52亿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铝业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八)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文龙,注册资本4,83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78,691,26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155,704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7,031,029元,净利润人民币38,305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84,675,872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1,295,988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413,296元,净利润人民币1,140,284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九)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安辉注,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智能装备、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机器人、飞行器、感应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及服务;应用软件、云计算、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根据工商公开信息查询,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法定代表人为蔡安辉先生。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蔡安辉先生已离职,由该公司总裁王洪先生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路108号801室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553,057,581.5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1,285,626.35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76,393,568.65元,净利润人民币2,524,905.41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559,636,993.21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3,803,735.69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0,658,892.0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122,017.21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十)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付华,注册资本9,978.5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力(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煤炭设备采购及销售;与电力、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物资采购及销售;物流配送;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进出口自营及代理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可再生资源回收;煤炭加工(煤泥烘干、矸石破碎)、筛选、批发经营;煤场租赁及经营管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二类);货物装卸;场地租赁、大型设备租赁;会议服务;教育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及策划;物业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住宿;计算机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和综合布线;机电设备经销、安装、维修及维护;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灰渣、粉煤灰、石膏的运输和销售;粉煤灰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63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71,831,083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07,818,05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77,096,472元,净利润人民币2,604,809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61,458,011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08,079,053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2,297,257元,净利润人民币521,327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十一)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军,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承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火力发电站和新能源发电站的安装、检修、维护、调试、试验、改造、运行等;输配电系统承装、承修、承试;电力施工总承包,承试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和节能技术改造;无损检测(计量认证)和电气试验技术服务;锅炉改造维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安全阀校验维修;电站设备监理(监造);工程建设物资代保管;磨辊堆焊;劳务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保洁服务;电力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五金交电、电缆、润滑油、金属材料及耗材的销售;火电厂粉煤灰;石膏等附加产品的经营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银川市黄河东路663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92,082,095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8,765,66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99,426,517元,净利润人民币508,571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81,410,605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8,878,057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804,624元,净利润人民币40,692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级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价或招标价确定交易价格。交货、付款均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以前已签订协议的,延续双方以前签订的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待发生交易时再由双方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签订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计划,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4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编制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2955号文《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993,59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3,964,993.9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86,1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278,893.94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6年12月29日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XYZH/2016YCA201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募集资金以前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1,087,397,723.27元。2020年度,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88,051,110.81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为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及银行利息。

  (三)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报告期末余额

  2020年10月22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全部完成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2020年11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资金的议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将募集资金账户结余金额人民币88,051,110.81元全部转出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账户予以注销完毕。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44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制订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并于2014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2月2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将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开立的账户号为64101560063129850000、64101560063131410000、64101560063127270000的募集资金账户予以注销。账户结余资金人民币88,051,110.81元全部转出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三方监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告期内三方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三、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执行,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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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或甲方)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或乙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银星能源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9年9月12日,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有效期3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现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拟提高与中铝财务公司在存款、信贷业务上的交易额度,因此,公司拟与中铝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有效期3年,在新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待新协议订立并生效后,原协议将予以终止。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2层201-204、3层、4层2区、5层、6层、7层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388%;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612%。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仅限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318.30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5.34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人民币233.89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5,006.33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55,008.6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1,888.05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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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公允。

  1.存款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信贷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银行贷款及财补贴款项等不得存放于乙方。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c.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d.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e.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f.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本协议有效期内,作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办理上述相关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79,800万元,其中:长期贷款人民币10,500万元,短期贷款为人民币39,500万元,融资租赁为人民币29,80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0840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铝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5.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中铝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与法律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存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订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对财务公司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重新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九条 针对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事件,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处置措施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和程序,更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由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通过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0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0万元,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宁夏能源持有公司284,08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铝财务公司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宁夏能源和中铝财务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宁夏能源将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柴永成先生,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502,5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50517,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以下各项限分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及铁路运输相关服务;煤炭销售;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营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搬运装卸、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宁夏能源控股股东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82%,其他股东分别是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持股17.9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66%,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6%。

  2.宁夏能源持有公司284,08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宁夏能源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4.财务指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能源总资产人民币32,375,580,986元,股东权益人民币6,281,757,17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932,707,854元,净利润人民币336,738,019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能源总资产人民币31,516,061,881元,股东权益人民币6,090,069,67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120,501,454元,净利润人民币-70,789,320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委托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余额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130,000万元(期限为5年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2层201-204、3层、4层2区、5层、6层、7层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388%;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612%。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仅限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318.30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5.34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人民币233.89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5,006.33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55,008.6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1,888.05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公司拟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130,000万元(期限为5年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130,000万元(期限为5年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委托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流动资金借款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79,800万元,其中:长期贷款人民币10,500万元,短期贷款为人民币39,500万元,融资租赁为人民币29,80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九、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吴忠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该笔综合授信拟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的议案》。

  根据《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6月28日

  注册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原

  注册资本:70,611.899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其新能源产品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检修服务;机械加工;其它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成套;进出口业务;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保洁服务;房屋、场地、机械设备、汽车的租赁。

  担保双方关系: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财务指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893,398万元,股东权益人民币268,556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20,187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3,04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43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

  1.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发展;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同意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提供担保;在履行完毕相关审议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内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办理担保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因此,同意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额为31,140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2020年净资产的11.72%,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六、其他

  1.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23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时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此议案不需要表决。上述议案1-11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其中第6项议案、第8项议案、第9项议案、第10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3-11经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2经公司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4月19日和2021年4月20日(上午10:00—12:00,下午13:30—14:0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正科  杨建峰

  电话:0951-8887899

  传真:0951-8887900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邮编:750021

  5.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八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0862。

  投票简称:银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4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办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说明会召开方式及时间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1年3月23日(星期二)在指定媒体披露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0年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15:30举行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

  二、公司参会人员

  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总经理雍锦宁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正科先生、财务总监马丽萍女士将参加说明会。

  三、投资者参会方式

  欢迎广大投资者通过下述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

  参与方式一:使用电脑端网页浏览器点击

  https://ir.p5w.net/zj

  参与方式二:使用手机微信扫描如下二维码,可直接进入直播链接:

  ■

  四、征集问题事项

  为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现就公司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建议。投资者可在2021年4月9日13:00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或电话方式联系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统一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方式

  证券法律部联系方式:0951-8887899

  联系邮箱:yxny000862@126.com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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