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10日(星期三)。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1,248,68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4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数1,161,329,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9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名,代表股份数87,354,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56%。董事长马晨山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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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傅军先生间接控制的公司。由于傅军先生拟参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此新华联控股回避议案1《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议案2《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姚启明、赵海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