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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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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1-001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9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5.42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72,91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1,804,939.9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1,113,060.03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5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656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3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

  甲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2300811218,截止2021年_2_月_22_日,专户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菱电电控汽车动力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1300811236,截止2021年_2_月_22_日,专户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甲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7906250010702,截止2021年_2_月_26_日,专户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甲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1400811232,截止2021年_2_月_22_日,专户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彬圣、郭忠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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