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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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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18日(星期四)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股份1,52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35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132,109,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822%;反对票1,49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1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36%;反对1,4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票132,109,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822%;反对票1,49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1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36%;反对1,4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32,109,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822%;反对票1,49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1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36%;反对1,4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32,304,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286%。王学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共有5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

  其中,公司员工贺博、徐立坚在敏感期间分别买入20,300股和2,000股,公司员工古林、王万平在敏感期间卖出5,300股和800股。根据上述四人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主观上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况。上述四名激励对象已认识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应在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四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李辉、副总经理曾金山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分别减持71,700股和100,000股。2020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并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2日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及减持完毕公告,上述两位核查对象出售公司股票的行为远早于知悉内幕消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对象的股票变动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其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漏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敏感期交易股票的四名激励对象已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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