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1年3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与股东的沟通渠道是否顺畅,是否存在拒绝接收股东邮件或函件等情形。
回复:
公司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认真听取各方对公司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切实保证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采取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耐心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的了解,并积极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维护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经公司核实,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司邮箱和董事会秘书邮箱正常收发邮件,不存在拒绝接受股东邮件的情形;另外,由于前期物业公司系世纪金源旗下物业公司,公司更换物业公司出现交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部分快递被退回的现象发生。公司已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快递收发业务的管理,强化门卫职责培训,确保公司快递收发及时、准确、高效,防止快递丢失。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拒绝接收快递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股东的沟通渠道顺畅,不存在拒绝接收股东邮件或函件等情形。
2、举报材料称,你公司监事会于2月2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但你公司未披露监事会决议。请说明:
(1)你公司未披露上述监事会决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1.5条的相关要求。
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2月20日,公司收到职工代表监事马晶晶女士的辞职报告,马晶晶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1年2月20日选举刘丹丹为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监事会设职工代表监事1人,占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自2021年2月20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丹丹为职工代表监事时起,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已由马晶晶女士变更为刘丹丹女士,过程合法合规。
2021年2月2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会主席以邮件形式发送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公司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披露。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形式审核:马晶晶女士在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已非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无权参加会议,亦无权在会议上进行表决。公司于收到监事会主席邮件当日即2021年2月22日回复监事会邮件告知上述内容,并将相关函件附件发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公室实施披露。重大事项需经董事长批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公告时发现,公司监事会报送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存在瑕疵,公司全体监事无法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公司未披露上述监事会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1.5条的相关要求。
(2)对照《公司法》(2018年修订)、你公司《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条款,说明本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是否合规,会议议题、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回复: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021年2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截至发函日,西藏景源持有公司70,796,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周发展先生根据西藏景源的提议组织召开临时董事会,提议于2021年2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2月18日上午,公司董事长周发展先生在公司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西藏景源提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后,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于2021年2月18日向西藏景源作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因此,公司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应以“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为前提。
公司董事会已在收到西藏景源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履行了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西藏景源无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公司监事会无权召集监事会会议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程序明显违规。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1.6、《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不符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因此,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向全体监事通知。
职工代表监事马晶晶于2021年2月20日向监事会提交了《辞职申请》,职工代表大会于2021年2月20日选举刘丹丹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于2021年2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集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却没有将会议通知送达职工监事刘丹丹,在刘丹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其召集程序违反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西藏景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10日内已作出反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在明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并未成就,监事会无权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采取了应当通知而不通知职工监事刘丹丹的方式,草率的召开了监事会,其召开方式显属违规。
综上,公司认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没有召开的法律依据,其将“西藏景源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列为会议议题没有法律依据,就该会议议题作出表决也没有法律依据,其会议召开、会议议题、表决结果都不合规。
(3)你公司是否存在越权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的情形。
回复:
公司不存在越权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的情形。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逐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未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1.5条的相关要求、本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议题和表决结果不合规,以及未披露本次监事会决议不存在越权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的法律意见书》。
3、你公司10%以上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于2月8日提请你公司董事会于3月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明确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定于4月7日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属于对西藏景源原请求的变更,是否需征得股东同意。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西藏景源提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后,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于2021年2月18日向西藏景源作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因此,公司董事会已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因此,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应由召集人确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定于4月7日召开股东大会不属于对西藏景源原请求的变更,无需征得股东同意。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景源于2021年2月8日提请董事会于3月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定于4月7日召开股东大会不属于对西藏景源原请求的变更,不需征得股东西藏景源同意”的法律意见书》。
4、2020年12月3日,你公司股东安华企管与南方银谷签订《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5月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你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王夕众等为你公司董事,王夕众为你公司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董事长。请说明:
(1)安华企管委派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并说明其是否与周发展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安华企管与南方银谷是否已实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
根据安徽安华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华企管”)2021年2月4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安华企管委派参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为何振湘先生。
经公司函询相关方,回复如下:
1)安徽安华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华企管”)
①安华企管于2020年12月3日与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已实质性与南方银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未发生与南方银谷共同提名、提议等一致行动动作。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2月4日(股权登记日)期间,安华企管已将持有的大部分皖通科技股份进行减持,持股数量由19,554,500股降至541,300股,已不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0.15%。
②经公司核查,安华企管于皖通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行使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委托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并未参与现场投票,仅为出席见证会议。
③安华企管确认:委托授权出席的股东代表(代理人)为境内合法自然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委托授权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但安华企管无法核实该代理人是否与周发展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影响安华企管按自主意愿行使股东相关权利。
2)南方银谷
南方银谷于2020年12月3日与安华企管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已实质性与安华企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未发生与安华企管共同提名、提议等一致行动动作。
(2)周发展及易增辉是否有在市场上寻找配资代持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公司回复:
公司就贵所反馈的周发展、易增辉的行为进行核查,包括两人的所有证券账户变动等情况,以及核查董事会办公室对外邮箱、热线电话、网站留言等,均没有发现或者有实际的证据证明两人有在市场上寻找配资代持方的行为。
经公司函询相关方,回复如下:
1)周发展
2021年2月9日召开皖通科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本人确认无大额资金往来,名下财产未发生转移及对外担保,未直接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皖通科技股权,亦不存在在市场上寻找配资代持方的行为。
且市场上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不实传言与本人并无关联,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本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易增辉
2021年2月9日召开皖通科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本人确认无大额资金往来,名下财产未发生转移及对外担保,未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皖通科技股权,亦不存在在市场上寻找配资代持方的行为。
且市场上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不实传言与本人并无关联,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本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夕,王夕众及华东电子相关人员是否有向你公司股东进行贿选的行为。
公司回复:
公司就贵所反馈的王夕众、华东电子等的行为进行核查,包括对华东电子,尤其是高管、华东电子的皖通科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人进行了抽查,均没有发现王夕众和华东电子等有贿选行为。
经公司函询相关方,回复如下:
1)王夕众
在2021年2月9日召开的皖通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后,本人不存在向皖通科技能够参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进行贿选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
经华东电子核查:
①向华东电子微信群发出是否有参与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贿选的通知;
②向华东电子所有高管当面问询、核查;
③向参与皖通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员工问询、核查;
④华东电子自查。
综上,在2021年2月9日召开的皖通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后,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向皖通科技能够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进行贿选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