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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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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1-010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该案已于2021年2月7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舒峥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原告主张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议案主要内容为向被告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原告认为,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两公司属于关联方,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理应回避本次案涉决议的投票表决。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1年3月17日,公司收到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象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航集团之间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即构成关联方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旅游股份公司作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0-075)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象山区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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