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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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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安瑞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03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本基金已于2020年5月25日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将自2021年3月22日开放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之前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为无效申请。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为10.00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且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为30日)。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6.2 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3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0-95526

  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bobbns.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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