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南自”、“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多付的工程款1,907.8231万元,支付违约金305.23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一、 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发布了《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司与黎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藏智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智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黎博建设”)因工程合同纠纷诉在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公司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黎博建设支付代付款1,200万元、返还工程款707.8231万元、支付违约金345.74万元、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7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6)宁裁字第516号】,具体裁决如下。
二、 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六十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黎博建设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国电南自返还代付款人民币980万元。
(二)被申请人黎博建设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国电南自返还超付工程款人民币432.04532万元。
(三)对申请人国电南自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1,923元,由申请人国电南自承担42,624元,被申请人黎博建设承担69,299元,因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国电南自全部预交,故被申请人黎博建设应将其承担的部分69,299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315,000元,由申请人国电南自承担157,500元,由被申请人黎博建设承担157,500元,因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国电南自全部预交,故被申请人黎博建设应将其承担的部分即157,500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国电南自。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6)宁裁字第516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