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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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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0,324.3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案件共计23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0,324.30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5);2020年12月11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7),2021年2月11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7),其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981民初2171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52,064.27元、鉴定费20,000元;(2)案件受理费4,287元,由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博天环境负担4,237元。

  (二)与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1民初19252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层和10层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9,575,693元;(2)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8层免租期租金1,191,388元、因8层提前退租的违约金160,897.3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9,452.25元及律师费90,000元;(3)驳回原告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55,373元,由原告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56元,博天环境负担43,417元。

  (三)与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02民初14410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3,870,000元。案件受理费109,916元,减半收取54,958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23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0,324.3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23例,涉及金额为10,324.30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0例,涉及金额为0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博华”)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被告四: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

  第三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能源”)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上海”)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榆林博华立即支付原告到期未付租金24,569,192.67元及逾期利息1,412,250.11元;(2)榆林博华立即支付原告提前到期租金40,715,288.71元,到期及未到期手续费4,000,000.00元,违约金1,788,973.27元,留购价款100.00元;(3)榆林博华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0.00元;(4)博天环境、被告三赵笠钧、汇金聚合就上述(1)—(3)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原告有权就博天上海投资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榆林博华10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案(1)、(2)、(3)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有权就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合同编号为2016-LX0000000748-001-001-D03号2017-LX0000001176-001-0011-D02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案(1)、(2)、(3)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在本案(1)、(2)、(3)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合同编号为2016-LX0000000748-001-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2017-LX0000001176-001-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8)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2)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7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返还原告施工风险抵押金200,000元及利息;(3)被告返还原告苗木移植恢复保证金60,000元及利息;(4)原告对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于2021年3月17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2021-030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3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 9 层北区精进轩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笠钧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张蕾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共审议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律师:翁文涛、温国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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