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1-00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
股份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利特”或“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周文先生(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转让方”)与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华业”)于2021年1月4日公告的协议转让事项中,受让方主体发生变更,由恒信华业管理的“华业战略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华业战略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更为恒信华业管理的平潭华业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华业”或“受让方”),经双方共同协商,重新签署了新的《股份转让协议》。周文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合计持有的公司 42,252,597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转让给平潭华业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14,741,98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9.08%。转让完成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72,489,3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8%。
3、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控股股东周文先生于 2021 年 1 月 3 日与恒信华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42,252,597股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转让给恒信华业管理的“华业战略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华业战略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周文先生的通知,得知该次协议转让股份受让方主体发生变化,由恒信华业管理的两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更为由恒信华业管理的平潭华业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21年3月17日,重新签署了新的《股份转让协议》。周文先生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42,252,597股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转让给恒信华业管理的平潭华业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华业拟以自有资金受让。根据法规指引,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每股价格应按照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2021年3月16日)公司二级市场的收盘价(17.69元/股)的90.00%确定,经各方商议即为15.93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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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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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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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周文(以下简称“转让方”)
乙方:平潭华业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
(二)、股份转让标的和价格
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为普利特(证券代码:002324)的5.00%的股份,共计42,252,597股。
经各方协商,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5.93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73,083,870.21元。
(三)、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和交割
1.在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披露相关公告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200,000,000.00元;
2.在标的股份完成转让并登记至全部受让方名下(以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登记为准)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473,083,870.21元。
(四)、其他
1.签约日至股份交割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协议经转让方及受让方于文首所载之日适当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自签署日起对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4.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因此而获得的与对方业务和事务有关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对该信息保密,不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次股份转让以外的任何目的,并且不应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本协议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三十(30)日内争议未得到解决,就争议解决形式各方商议如下:则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有约束力。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权益变动须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共计42,252,5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周文和平潭华业领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1-00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的合作,将另行签订具体采购协议或合同。本协议对公司 2021 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而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测该协议对公司 2021 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1、广东普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普利特”或“乙方”)系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
2、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广东普利特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者“甲方”)于近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基于良好信任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 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就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在高强型LCP纤维的研发与量产等领域展开深度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LCP材料在电子通讯领域应用,促进新材料的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推广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1607807U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沈晓宇
5、注册资本:21,292.5243万人民币
6、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55号
7、经营范围:生产:超细电子绝缘复膜线材,电磁线,文化用电子数据传输配件,金刚石切割线,无线充电器用收发线圈,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用极耳;生产: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片(生产经营地址:湖州市织里镇腾飞路以东,利济路以北地块);特种电子信息材料、医疗线、新能源汽车线、三层绝缘线、铝塑膜的生产,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尼电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普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1、合作背景
甲方作为优秀的电子设备材料产业上市公司,业务布局涵盖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和医疗器械等领域。
乙方专注与专业于LCP纤维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乙方股东在LCP树脂合成及材料应用领域拥有完整产业链和自主核心技术,正全面推进LCP材料在电子与5G通信领等领域的研发和应用推广。
双方愿意在LCP纤维研发及应用进行全面战略合作,以共同推进LCP材料在电子通讯等领域的应用。
甲方与乙方旨在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合作目标
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产业优势,共同携手就Tony tech?牌LCP纤维的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领域进行全面产业合作。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研发和量产Tony tech?牌指定规格的高强型LCP纤维,并推动Tony tech?牌LCP纤维在电子通讯等领域的商业应用。
3、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就Tony tech?牌LCP纤维研发量产及商业应用进行全面合作,双方作为产业上下游的战略合作者,借助乙方产业上游优势和甲方电子通讯领域下游产业优势共同对Tony tech?牌LCP纤维进行研发生产和推广销售。
4、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5、合作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战略合作双方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故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如下规定:
5.1.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有要求对方如约提供服务的权利;
(2)双方均有向对方提出质询的权利;
(3)双方各自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4)双方有权对对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的损失予以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5)如合作不能实现目的,双方均有权终止合作;
(6)任一方提出的合作要求应当具有切实性、合理性及可执行性,否则另一方有权绝。
5.2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有按本协议如期履行的义务;
(2)甲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乙方开拓业务和构建销售通路提供条件;
(3)乙方有为甲方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支持的义务;
(4)双方有及时回复质询的义务;
(5)乙方有对产品质量严格管理的义务,不得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利益;
(6)双方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7)对于来自甲方策划、设计之产品,乙方应当积极提供包括打样、生产等支持;
(8)任一方在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单独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6、其他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对公司的影响
普利特一直以来都专注于LCP产业的开发,上市公司在LCP树脂合成及材料应用领域拥有完整产业链和自主核心技术,目前正全面推进LCP材料在电子与5G通信领等领域的研发和应用推广。
上市公司子公司广东普利特在LCP纤维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开发出LCP纤维系列产品,正与下游客户在5G高频高速通信、通信线缆等应用领域展开积极合作。随着未来5G通信领域加速发展,5G商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LCP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未来LCP产业的市场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在LCP行业的长期深耕,使普利特在该领域拥有绝对的核心竞争力,帮助上市公司在ICT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次LCP纤维产业的战略合作,是公司ICT新材料产业重大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双方的具体项目以双方的项目约定书、订单、交货通知书为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