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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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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3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6),公告中提及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19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披露了《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于2020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公告中提及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2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82执219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案(2019)粤03民初37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54,824,084.6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22,224.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3民初3788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支付人民币54,824,084.64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2,224.00元。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若本次申报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二、(2021)苏0582执22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0102民初365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23,208,546.9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90,609.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2民初36507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支付人民币23,208,546.9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0,609.00元。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若本次申报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0582执2199号、22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19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2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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