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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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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1-037
债券代码:149047 债券简称:20合力0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二。

  3、标的金额:194,143,941.91元。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江西省高院裁定按上诉人中建八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以及《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近日,公司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民终235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号:(2021)赣民终235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建八局”)

  4、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益丰泰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文开福

  被上诉人四(原审被告):王婷华

  被上诉人五(原审被告):朱芷幸

  5、管辖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

  二、一审判决情况

  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合力泰、文开福对益丰泰公司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关于判令公司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裁定结果

  上诉人中建八局因与被上诉人益丰泰公司、合力泰、文开福、王婷华、朱芷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建八局未预交上诉费用。江西省高院向中建八局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但其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交缓交或免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相关规定,江西省高院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八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江西省高院裁定按上诉人中建八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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