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419万份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宝钢包装”)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018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 2018年10月13日至10月2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 2018年12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 2018年12月21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18年12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计划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认购股票期权,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以2018年12月24日为授予日,向10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7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6. 2019年2月1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
7. 2019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87元/股调整为3.84元/股;同意根据《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胡爱民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8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8. 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邬善福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9. 2020年1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10. 2020年1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84元/股调整为3.76元/股;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保持20家对标企业不变(剔除2家补充2家);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刘晓勇、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44万份,其中包括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1. 2021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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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登记日为2018年12月 24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1/3。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于2019年2月1日完成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等待期已于2021年2月1日届满。公司本次行权的的期权数量为419万股,占获授期权数量的1/3。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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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12月 24日
2、可行权数量:419万份
3、可行权人数:103人
4、行权价格:3.7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7、行权安排: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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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总量,包括于2018年12月24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1,347万份,以及于2019年11月 29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74.40万份,即合计为1,421.40万份。
9、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该10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共计419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拟参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因激励对象工作调动和离职等原因注销首次授予批次的股票期权90万股,注销预留部分股票期权2.44万股,需相应调整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摊销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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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数据,其中2018年、2019年为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数据,2020-2023年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