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号),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及时披露该案进展情况。
2、截至公告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万元,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2019年12月6日近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通知。2019年12月9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案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公司董办于2020年6月2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寄送的关于(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
2020年6月29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2020年7月10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年7月10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2民初6523号),主要内容如下: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号),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13时30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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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及时披露该案进展情况。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截至公告日,截至公告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万元,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