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3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转发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1)津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津破申8号《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概述

  2021年2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集团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破申5号《通知书》。债权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澜物业”)以松江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松江集团进行破产清算。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下属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1)。

  二、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一)债权人一澜物业撤回对松江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3月8日,法院出具(2021)津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一澜物业于2021年3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松江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认为一澜物业在本案审查期间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一澜物业撤回对松江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债权人津盛瑞泰申请对松江集团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3月10日,法院出具(2021)津破申8号《通知书》,津盛瑞泰(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盛瑞泰”)以松江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松江集团进行破产清算。

  三、风险提示

  债权人津盛瑞泰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松江集团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协助、指导松江集团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3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松江”)将近期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8月1日、2021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3、临2021-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关于安阳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与松江兴业、松江市政、天津松江、松江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松江集团部分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豫05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松江集团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天浦园公建2号楼1门负101、101-102房产。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拍卖公告》,拟对查封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将相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二、公司、松江兴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中融信托申请信托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810万元整,期限两年。公司与中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以持有的松江兴业100%的股权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松江兴业与中融信托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约定松江兴业以其名下在建工程为上述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

  中融信托累计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60,610万元。中融信托认为公司触及上述合同的相关违约情形,故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28号执行证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松江兴业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1执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公司、松江兴业与中融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融信托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责令天津松江、松江兴业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753744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责令天津松江、松江兴业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公司与李家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李家伟因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8日、8月22日、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062、07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李家伟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家伟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1执25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公司、松江集团、松江恒泰与天津信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公司子公司松江集团、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松江集团、松江恒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津02民初2055、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分别作出(2021)津02执58、5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令天津松江、松江集团、松江恒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责令天津松江、松江集团、松江恒泰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五、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市政、松江集团的(2021)津03民初31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时间:2021年4月8日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1、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承建松江市政发包的“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一合同)施工工程,因松江市政在项目竣工后尚欠工程款未予支付,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松江市政系松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原告主张在松江集团不能明确松江市政的公司财产与其财产独立时,松江集团应当对松江市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2,046,616.05元;

  (2)确认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69,020.40元;

  以上各项合计款项金额:60,515,636.45元;

  (4)判令被告松江集团就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已经法院判决案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七、备查文件

  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送达的(2021)豫05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资料;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1执2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津0111执2554号《执行裁定书》;

  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2执字第58号、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资料;

  5、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3民初315号《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