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1-012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3月10日下午14:30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5,89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67%。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4,638,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85%;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两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225,501,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1,966,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49%;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7%;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225,222,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反对66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1,687,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4%;反对6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化、殷晨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102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891,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6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4,638,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8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56,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25,501,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6,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49%;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7%;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25,222,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反对66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7,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4%;反对6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李 化 殷晨瑀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21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