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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0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9日收到董事周洪溶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周洪溶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周洪溶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周洪溶女士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周洪溶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对周洪溶女士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0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10家控股子公司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发生的不超过8.1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其中为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有关上述担保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弘业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0-018)”“《弘业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0-024)”“《弘业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0-031)”。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就化肥公司的银行授信事宜,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陆德海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矿产品、 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包装材料、木材销售。服装及面料、针纺织品、化肥、 化工装备、纺织机械和器材、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农药、化工产品、化工原料、 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按许可证所列的项目经营)。化工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12月31日,化肥公司资产总额为1,045,696,999.12 元,负债总额为259,024,629.63 元;2019年度,化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66,197,041.52 元,实现净利润33,622,330.98 元。(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化肥公司资产总额为 1,239,472,653.35元,负债总额为354,453,840.54 元;2020年1-9月,化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35,109,741.12元,实现净利润30,452,359.52 元。(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化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中信银行最高额担保合同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2.主债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2月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0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2,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3.32 %。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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